调查显示,分别有33.4%、18.2%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受访者也认为,税法规定的一般工薪阶层所得额扣除部分过低(830元),使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造成与调节贫富差距的愿望相背
记者单羽青北京报道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调节分配和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但日前由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对北京、上海、广州700余位居民的访 问调查却得出了如下结论:个人所得税逃漏税现象严重、现行个税调节功能不够。
调查中,除23%的受访居民表明自己不在纳税人范围外,24.7%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按时按量完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与此同时分别有33.4%、18.2%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合计51.6%,是完全缴税者的2.1倍。
5成以上的受访居民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因何在?调查显示,这部分人中,36.9%抱怨缴税过程繁琐,没有时间办理;26.9%声言即便好好缴税也未必能享受到相应权利;21.2%直言税费有点高,不想承担;13.8%表示不知道税是怎么回事;另有1.2%给出其他理由。调查结果直接反映出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税费高、缴税繁琐。这是我国现行分税制的结果。分税制不仅造成同样收入不同税收,而且计税办法复杂使手续变得繁琐;第二,义务和权利不明确。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与此相关纳税人的权力没有得到明确或说宣传不够;第三,公民不知道税是什么,缺乏纳税意识。
在调查着重强调了“公民应该依法纳税”的“法”的概念后,37.2%的受访居民表明了要积极纳税、支持国家的态度,38.9%表示虽会依法纳税但并不情愿,14.9%表示随大流、看看大家,也仍然有7.8%暗示会钻研制度尽量避税。无论从纳税自觉性或法制观念来看,都显得不成熟。
受访者普遍认为,现行个税调节功能不够。
对于税收调节贫富差距功能,11.1%的受访居民认为基本实现,高达82%的受访居民认为没有做到,另外6.1%未回答。而对于税收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分别有49.3%、49%的受访居民认为做到了和没做到,1.7%未回答。
分析原因,8成多受访居民认为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没有完成,除前述的税费高、手续杂、意识弱等因素外,主要是个税制本身存在缺陷。首先,我国个税制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但却没有规定个人收入申报义务、对不履行代扣义务的单位也缺乏处罚,导致大量逃税漏税。其次,由于个人所得税应用了分税制,对个人收入难以综合计量及有效监控,导致税收不完全。再次,由于没有充分考虑扣除医疗费、住房、教育等因素,加上各种工薪的扣除标准不统一等,使个人所得税难以如实征收。最后,税法规定的一般工薪阶层所得额扣除部分过低(830元),使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造成与调节贫富差距的愿望相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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