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炜 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贷,是否属于违约行为的争议越来越大。近日,有金融市场研究人士明确表示,上海八家商业银行拟联合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属于一种行业垄断行为;法学研究人士认为,商业银行强行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其做法本身就不合法。提前还贷情有可原
如何评价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贷,首先应正确分析提前还贷热出现的原因。复旦大学 经济学院博士王尧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特殊的收入结构是使得个人住房贷款者提前还贷的潜在诱因之一。目前,在人们的固定收入之外,存在较大一块来自第二职业或投资活动等的非固定收入。由于我国收入分配上的畸形结构,即使是在相当一部分工薪阶层中,非固定收入也占有一个相当重要的部分,而相对固定的工资收入往往成为仅能维持基本家庭生活的“津贴”。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时,一般都只是根据固定工资的某种比例来规定贷款额和每月还款额度的。按揭贷款者的非固定收入会不断累积,而且在物价稳定时期工资的上涨部分也会累积起来,从而使提前还贷从经济方面具有了可能性。
王尧基认为,有不少消费者首先出于早日“拥有属于自己的家”的心理而选择了贷款买房,但由于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如担心今后失业、生病等,为减轻心理压力,更容易受到“无债一身轻”观念的影响。即使从经济上考虑并不合算,也有可能选择提前还贷。经过连续多次降息后,贷款利率已较以前降低了许多,短期内再降息的可能性不大,这使贷款者感到近期提前还款很合算。公积金贷款不“跟风”
显然,个人住房贷款者并非有意为难银行,提前还贷发生率的增加是一种正常情况。而在有关提前还贷该不该收取违约金的争议中,商业银行在法律上未必站得住脚。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有明确界定,其中并没有涉及提前还贷的行为。针对商业银行拟对住房商业贷款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表示,按现有规定,提前归还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用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部分提前还贷,均不用支付手续费和违约金。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打算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跟风”,主要是住房公积金本身较“抢手”,不存在贷不出去的问题。以2000年数据为例,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76.67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86.45亿元,而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只有81.47亿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甚至可能因贷款资金紧张而需要登记轮候。《合同法》未必支持收取违约金
提前还贷违约与否,在法律上判断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法》。上海外贸学院邓旭日前表示,银行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208条,剥夺了借款人的选择权。借款人提前还款是正当权利,不属于违约行为。对《合同法》第208条的理解,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匡持相同看法。段匡认为,《合同法》第208条在法律上给予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选择权。《合同法》第71条明确,“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段匡称,借款人实际享有两项权利,一是获得贷款,二是提前还贷。提前还款是受法律保护的选择权,而银行提供的含违约条款的合同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合同法》总则中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法律适用的原则是,在总则和分则都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分则。换句话说,执行《合同法》首先要遵从第208条规定,而该条明确“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联手规定难逃垄断之嫌
眼下“提前还贷热”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上海8家商业银行联合提出要对提前还贷者统一收取5%违约金的做法值得商榷。王尧基对记者说,首先,上海8家银行联合提出要对提前还贷者统一收取标准较高的违约金,具有垄断性质,可以认为是一种行业垄断行为。其次,在目前中外资银行的竞争逐步走向全面和深入的背景下,中资银行联合提出收取统一标准的违约金,等于变相提高了居民按揭贷款的“门槛”,居民对此反映强烈,将有损中资银行在居民心目中的形象,从而对今后中资银行吸引新的贷款者产生消极影响。
按《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是,消费者提前还贷给银行增加的费用,绝不可能有按提前还款额5%标准计算之高。王尧基认为,提前还款对商业银行也存在有利的一面。贷款申请者提前还贷,实际上按中长期贷款利率偿付短期贷款,并提高了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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