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22日消息: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此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共有七章四十条。根据条例,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批准。
外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外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包括保单保险业务。
中国保监会有权检查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会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
这个条例规定,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比照适用此条例。
短信圣诞站送大奖:数码相机、CD/VCD…好机会别错过!
送祝福的话,给思念的人--新浪短信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