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方不屈不挠坚持上诉胜诉方躲躲闪闪回避采访
【记者崔毅北京9日报道】8月8日18时整,这个看似吉利的时刻,对于阳光报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郭东生而言,却充满着失望与气愤。在刚刚结束的阳光报业诉张家口邮政局非法行政一案中,阳光报业一审败诉。
继7日11时10分,桥东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李丽平突然宣布休庭后,郭东生的心就一直悬在喉头,“我们一定要竭尽全力,背水一战。”
然而,破釜沉舟的决心并未给阳光报业带来些许的幸运。8日15时继续开庭后,在原告律师的坚决要求下,被告张家口邮政局向法庭提交了河北省邮政局委托其对阳光报业进行处罚的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原告认为这恰恰说明了被告没有行政处罚权,其只是河北省邮政局的被委托处罚机关,其应以委托机关河北省邮政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而不能自行实施处罚。
被告在没有正面回答原告质问的情况下,重新提及邮政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及由此而造成的严重亏损,企图以此来证明张家口邮政局对阳光报业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在此状况下,原告再三提醒被告普遍服务问题与此案并无本质联系,不要蛊惑视听,博取同情。
18时整,合议庭在经过20分钟休庭合议后,宣布阳光报业败诉,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向被告补交罚款。
原告情绪激动,坚持上诉;被告躲躲闪闪,缄口不言。
判决宣读后,原告律师崔庆丰当庭表示不服,宣布将于近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法律规定,上诉期间,人民法院暂不执行判决结果。若二审仍败诉,则阳光报业可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申诉期间,阳光报业必须依法执行法院判决,若不执行,张家口邮政局可向法院申请对阳光报业实行强制执行。
崔庆丰向记者表示,行政机关有相应的组织法作为规范,并不是所有带“政”字的单位都可以“行政机关”自居,如:公安机关就有相应的人民警察法作行政依据。此外,《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国家邮政局、省级邮政局是邮政主管部门,市、县级邮政局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因此,作为公用企业,张家口市邮政局不具备行政机关的基本条件,没有相应的组织法作规范。
今天,郭东生在电话中对记者说:“虽然我们败诉了,但我们始终没有对法律的公允性有丝毫怀疑,我们相信,法律最终将让我们感觉到它的公正。”
据郭东生介绍,8日的宣判结果一出来,阳光报业的经营已直接受到影响,到9日上午,公司已接到两个要求退订预收的报刊征订费的电话。
“我们以前苦心经营的业务关系也受到威胁,一些本可以先发货的出版社得知我们败诉后,纷纷要求我们先付款,他们才发货。”郭东生的话语中有惋惜与愤懑,以及即将面临经济危机的恐慌。
郭东生介绍说:“我们也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支持,昨天山东聊城一位姓赵的先生驱车千里亲自来听庭审,并表示坚决支持我们。今天早上宁波一位周先生打电话给我,说要寄钱过来,帮我们度过难关。”
截至发稿时止,记者未能联系到被告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张树义教授。
当记者致电胜诉方代表张家口邮政局行管科科长王可时,出乎意料的是,胜诉前尚接受采访的王可,胜诉后坚决拒绝接受采访,只是说一切采访都要经过省邮政局的许可,王可对昨天的判决拒绝发表任何意见。
当记者要求王可提供张树义的有效联系方法时,他表示不知道。这多少让人感到蹊跷:刚刚结束庭审的当事人与律师随即就行如陌路了吗?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应松年对阳光报业一审败诉并不惊讶。他表示,目前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以法律途径提起上诉,虽然还有地方保护主义等种种不利因素,但只有上诉是阳光报业的惟一出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