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垄断太猖狂竟抓卖报人 阳光报业屡遭封杀(图)

2001年07月10日 10:15  财经时报 

  张家口市邮政局依照地方法规对民营企业执法,这里卖报我专营,你要进来我就抓

  【记者于颖、崔毅张家口9日报道】7月2日晚22:00前后,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光报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任向兵被强行带到市邮政局三楼的一间办公室里进行盘问,直至凌晨2时30分才将其送回。期间,邮局方面不许任通知家属及单位领导,时间长达4个半小时。

  次日下午,阳光报业负责人郭东生及律师崔庆丰前往市邮政局,对邮局的上述行为提出抗议,并决定于近日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罪名起诉市邮政局。

  郭东生问:“谁赋予了邮局这样的权力?邮局什么时候变成了公安局?”

  这阵势只在电影里看过

  “想起来就后怕,现在心里还发慌。”事情过去14个小时后,任向兵心有余悸地向记者叙述了那晚的可怕经历。

  “7月3日晚10时,我一个人在单位值班,来了一辆依维柯,我以为是拉货的车到了,就迎了出去。来人说货在车厢里,等我到了车门口,后面的人就把我往车里推,我回手扒拉了一下,那人说:“别动手,警察在这儿你还敢反抗?”我回身一看旁边站着两个穿警服的人,就没敢下车,只对他们说房子门没锁,丢了东西怎么办?他们说那你去锁门吧。我下车后他们也进了屋,并到处翻,在桌子下找到几个邮袋拿走了,随后又把我架到一辆桑塔纳上。这时我要求打个电话或留个条,他们不同意。

  “他们一共来了七八个人。见一人手里拿着手铐,我挺害怕,就说你们这么一大伙人,我又不跑,干吗拿铐子。一个人用手电筒指着我的鼻子追问:谁铐你了?另一个人则说:‘这年头不铐你就不错了,还瞎嚷嚷啥。’“到了邮局,两个警察不见了。我要给家里打电话,他们不让。我说我只是打工的,有什么事儿找领导吧,他们说只问你一些问题,问完就让你回去。

  “到邮局后只有一个叫马占稳的给我看了一下证件,但审我的是另外两个人,而且在抓我时没有任何人给我看他们的证件。十一点多,投递员到公司拿报纸找不到我,给我手机打电话,但邮局的人不让我说我在邮局,我只好对他说今晚报纸没来。

  “凌晨2:30时,他们让我在一份询问笔录上签字后,才把我送回单位。

  “来人什么都不问,上来就把人架走,这阵势我只在电影里看过。”

  7月2日发生的事件,使阳光报业与张家口市邮政局历时两年的纠纷进一步升级。此前,阳光报业诉市邮政局非法行政,当地法院已于6月1日正式立案并将于近日开庭。

  其实,张家口市邮政局自打阳光报业成立的那天起,就没有停止过对它的各种各样的“执法”。据阳光报业不完全统计,各种检查、执法已达130人次之多。7月2日夜的检查只是众多检查中的一次。

  记者目睹的一场争论

  7月3日下午,记者在张家口市邮政局行管科,见到科长王可。由于头天晚上的“执法”行动及次日上午要给领导写汇报材料,他看上去很疲劳。

  王可告诉记者,这次行动事出有因,因为邮政局与阳光报业之间的瓜葛由来已久。最近,邮政局一直在关注阳光报业的进货渠道,查到了线索后赶紧检查了他们的进货车辆及经营场所,同时也对当事人进行了盘查并扣留了邮袋。并称是一次与公安系统的联合执法行动,执法依据是河北省政府出台的邮政管理规定。

  正谈着,阳光报业负责人郭东生及代理律师进来,随后他们之间展开了一场看上去都很心平气和但句句较劲儿的辩论。

  律师:邮政局无权将任何公民强行带到本单位,并限制其行动自由及通讯自由,昨晚的行动属于非法拘禁他人。邮政局的行为程序也不合法。邮局到阳光报业检查、将阳光报业的员工带到邮政局,未出示有效证件;同时,扣押邮袋等物品也未开清单或通知。法律不禁止公民或企业异地购物,也包括邮发报刊。阳光报业在零售期间从未使用过邮局的邮袋。

  王可:此次行动不是针对阳光报业的,我们与阳光报业的矛盾已进入司法程序。这次的行动纯粹是在规范我们行业内部的违规经营行为。从邮政企业内部的规定来说是不允许跨界经营的。而北京延庆邮局跨地区经营,是违反了行业规定的。这次行动就是为了取证,以便日后查处,这完全是我们邮政内部自己的事。

  郭东生:你们内部怎么整顿我无权过问,但企业内部的管理不能以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侵害宪法授予他人的权力为代价。

  任向兵:当时我还光着膀子呢,就要把我架走。

  郭东生:《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任何政府机关不得限制商品在异地间流动。难道我一定得在张家口邮局买报刊,没有权力到别处去买报刊吗?再说,我为什么要舍近求远你们心里最清楚。当初我们想从张家口邮局订货,连押金都交给你们了,但你们为了垄断报刊发行市场,不卖给我报刊,拒绝我的理由竟然是因为我买的份额太大了。

  王可:邮发报刊是邮政企业的专营业务,任何其它非邮政企业或个人不得经营邮发报刊。

  郭东生:如果这么说,街面上那些非邮局办的报摊及批发商不都违反了你们的规定吗?他们卖的可都是邮发报刊。邮局自己也在违反自己的规定,因为你们与许多非邮政系统的企业或个人签订了代理邮发业务,而按你们的说法,邮发报刊只能由邮政企业自己来经营。换句话说,邮局把报刊批发给谁谁就违规了。

  王可:按照《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划内,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是邮政企业专营业务,我们是按照这一规定管理邮发报刊市场的。

  你们为什么只在市区发行报刊,不到边远山区去发行报刊呢?好发的地区你们做了,那些边远地区、赔钱地区留给邮政企业,邮政企业怎么办?

  郭东生:如果你们把政府的补贴给我并委托我经营,假如我的服务没有你们好,我任打任罚。

  双方争论的话题带着火药味越走越远。这时,郭东生跟王可要了一支烟。王可对记者说,每次争论郭都跟他要烟抽。像这样的争论,他们也记不清有多少次了。

  执法者的逻辑

  记者询问此次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王可说邮局是政企合一性质的公益性企业,担负着市政府赋予的管理当地行政区域内邮政通讯市场和集邮市场秩序的职能,其中包括邮发报刊市场。

  依据是市政府授予张家口市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及邮政通信行政执法队的权力,还特意邀请公安局的同志配合我们联合执法。

  当记者问及这样的执法队是否有限制人身自由权时,王可说郭东生他们也问过这个问题,他知道是有的。(次日早晨,王可打电话告诉记者,他们执法的依据是《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见附录)。

  据了解,执法队在进入阳光报业检查时既没出示“搜查令”,扣押物品时也没开具物品扣押清单。

  7月4日下午,正当记者在阳光报业采访时,恰巧市邮政局的执法人员前来下达物品暂扣清单。郭东生认为清单与事实不符拒绝签字,执法人员很不愉快:我们是执法的,你不明白吗?

  阳光报业的代理律师崔庆丰当即表示:该项执法的依据就不合法。

  执法人员:别给我们讲太深奥的道理。我们有市政府文件,市政府的文件还能不合法吗?

  这是记者听到的最简单的执法逻辑——我是执法者,难到我会有错吗?

  对于那两位一到邮局就消失了的神秘警察,张家口市邮政局称,是他们邀请来联合执法的。几经周折,记者找到了这两位警察所在单位——张家口市河东公安分局马路东派出所。

  所长与指导员热情接待了记者,但否认了联合执法之说。他们说:邮局的事我们也不了解。后来邮局的人拿来了三份文件,其中有市政府成立“邮政通信执法队”的文件,就让他们找局领导。在邮政局的领导与公安分局的领导协商后,分局领导同意协助他们执法。这样到了8点多,我们才派了两个人。

  为了搞清市政府是否有权成立“邮政通信管理执法队”,以及是否授权该队如此执法,记者来到了张家口市市政府。办公室让记者与工业科的人联系,工业科的人称,负责该“队”的方副秘书长在开会,让我们第二天再联系。第二天,方副秘书长又到某县去了。到记者发稿时,已经过去5天了,工业科的同志说方还在开会,联系不上。

  民企叫板邮政

  张家口市邮政局为何跟一个小小的民营报刊零售企业过不去呢?

  1999年8月31日,经张家口市工商部门、新闻出版局批准,注册成立了专门从事报刊、图书零售投递业务的阳光报业服务有限公司,9月15日正式对外营业。该公司共有六个股东,房子外面的墙上写着:百种期刊,上门征订;投递到户,不怕楼高。这一做法,与邮局一贯的服务方式形成了鲜明的反差。由于采取优质灵活的服务,用户迅速增加到一万多,占有了该市报刊市场近3%的份额。

  1999年12月13日,张家口市邮政局在《张家口日报》上发表声明:近期,在我市发现以“某某报业”为名擅自进行邮发报刊征订活动,破坏了邮发报刊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是一种严重违法侵权行为,云云。自此,阳光报业,这个注册资金只有15万元的民营企业与张家口市邮政局就“邮发报刊的证订、发行到底能不能由非邮政企业经营”的问题,开始了艰难的抗争。

  12月16日,市邮政局联合市工商局经检大队,以市政府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名义前往阳光报业执法检查,认为阳光报业超范围经营。

  郭东生说:“当时我不服,问他们什么是零售,他们说零售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回去后我查了辞海,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儿。他们又说我是非法征订,我问他们什么是征订,他们说征订是指令性的,就像征兵;我告诉他们我是征求用户订报,和他们不是一回事儿。就这样,我们从最基本的概念争起,一直争到什么是垄断、什么是非法行政,甚至还争论到了河北省政府出台的邮政管理规定是否合法这样高深的问题。当然,一路争下来,对他们没什么影响,他们是政府机构,吃皇粮,我们这样的小企业就惨了。”

  12月21日,阳光报业委托河北大任律师事务所在《张家口日报》发表声明,针对邮政局的指责,澄清阳光报业的合法身份、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

  此后两个多月的时间里,阳光报业与邮政局进行了多次交涉,最后双方就《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等对邮政企业经营报刊发行的相关规定达成共识,即:上述三法规均未赋予邮政企业报刊发行的专营权。2000年2月21日,经过三次谈判,市邮政局表示出合作意向,同意向阳光报业供货,并表示阳光报业不是不可以经营邮发报刊,但应纳入邮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进行,纳入当地政府的管理。

  行政规定封住了所有通道

  同年4月底,邮政局领导拿出了代办邮发报刊协议书,要郭东生签字,并说:“小郭呀,这可是你最后的机会了,省里马上要出台邮政管理规定,可能对你们很不利呀。”由于对合同中的许多细节持不同意见,郭东生没有签字。

  2000年9月4日,河北省政府颁布了《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郭东生说,《规定》出台后,邮局来得更勤了。11月22日,市邮政局责令我们停止征订邮发报刊,对已征订的做退订处理或全部移交给邮政局。12月28日,14名执法人员光临使得阳光报业那本不宽敞的办公场所显得狭小不堪,执法队要求阳光报业在3天内上缴全部客户资料,而这些资料对于报刊发行公司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商业秘密。

  2001年1月1日,阳光报业向市邮政局递交了客户资料。4月19日,市邮政局应阳光报业的要求举行了“阳光报业违规征订邮发报刊听证会”。据阳光报业的代理律师称,听证会是由邮政局派人主持的,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并且没有做出完整的听证会记录。

  4月26日,邮政局送达了对阳光报业的行政处罚书,罚款2万多元。因此,才引起了本文开始提到的行政诉讼。

  就在法院即将开庭之时,又发生了7月2日邮政局到阳光报业“带人取证”的事件。

  邮政局的“苦衷”

  日前,针对社会舆论对信件和包裹速递业务邮政专营权的种种疑问,国家邮政局有关人士提出了三点理由,概要如下:

  第一,信件的内容,含有个人隐私,有的还涉及国家安全,如果信件传递实行放开竞争,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都无法落实,人民的通信权利得不到保障,国家安全也将受到严重损害。

  第二,邮政承担信件寄递服务,以连通全国、覆盖城乡的庞大实物运递网作为物质基础。为了降低成本,除信件业务外,国家还赋予邮政报刊发行、物品运送、货币流通等任务,扩大邮政经营规模,分摊实物运递网的固定成本,自我消化部分政策性亏损。

  第三,信件寄递的邮政专营可以保证普遍服务,因为各地区之间的实际成本差别很大,如果放开竞争,必然出现有利润地区有人干、无利润地区无人干的局面,广大农村及边远地区就没人去送信了。

  但这些说法遭到更强烈的质疑,著名经济学家周其仁更称:“这三点理由,没有一点可以成立。”

  对于邮发报刊及快递业务也由邮政局专营,主要是弥补邮政从事的信函邮递这一社会普遍性服务业务的亏损,一位资深的“老邮政”给记者算了如下一笔账。

  目前信函的资费是每20克0.8元(外阜,以下均指),印刷品的资费是每100克0.6元,每100克印刷品折成信函的资费是4元,显然,邮递印刷品比信函还亏,而处理信函与处理印刷品的程序没有太大区别,只是时间上晚一天。

  邮发报刊的收费标准是报刊定价的25%—40%,党报的资费一般不得超过25%。以这一标准为例,8开16版的报纸,如果定价为0.8元,按200克计,邮发资费每份0.8×25%=0.2元;按印刷品收费,应为1.2元;如按信函收费,应收取8元钱。

  这样一比较,信函邮递的经济效益远高于报刊发行,以报刊邮发专营弥补信函亏损之说就不知是怎么来的了。

  小民的心里

  郭东生说:“我不想把事态扩大,只想正正经经地做点事。但邮政局就是想通过罚款、停业的手段迫我退出报刊发行市场,但缺少法律依据,怕他们在法庭上失败,就转而不惜利用违法的手段强行取得所谓的证据,通过邮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手段,逼迫所有的邮局不卖给我报刊,卡断我的进货渠道。这一招比罚款还厉害。”

  “我从张家口邮局购买报刊,他们不卖给我,说是邮发报刊专营;我从别的邮局购货,他们又说是邮局跨地区经营;里外里就是要赶我‘出局’。张家口市的报刊发行,只能由他们一家来经营,还打着普遍性服务的旗号,不知道这是哪家子的市场经济。”

  临结束采访时,郭东生小声对记者说:“与具有政府职能的邮政局抗争,十有八九我会成为‘烈士’。要么是阳光报业出生得太早了,要么是邮政改革太落后了。不管怎么样,即使最后只剩下我一个,我也要争到底。”

  《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存在违法内容

  【记者于颖北京9日报道】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应松年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河北省于去年9月份出台的邮政管理规定中,存在明显的违反国家大法的内容。

  据了解,《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五)项的内容是,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是邮政企业的专营业务。应教授认为,这项内容与上位法相冲突,违反了《邮政法》及《邮政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他说,《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均不禁止非邮政企业经营邮发报刊业务,对于上位法不禁止的行为,下位法(包括地方行政规章)无权禁止。

  同时,该项内容也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河北省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的第十二条相冲突,因此是无效的。

  《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中另一处不合法的内容是第四十三条的第二款。该款的内容是,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规定,擅自经营邮政企业其他专营业务的,由邮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应教授说,《邮政法》及《邮政法实施细则》不仅对非邮政企业经营邮发报刊业务不禁止,对经营该业务的企业也不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无权设定对该行为的处罚。

  事实上,报刊发行是受《出版管理条例》约束的,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如果企业在报刊发行方面超范围经营或有其它违法行为,应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处罚,邮政局无根本无权处罚。

  据邮政系统内部的一位人士透露,《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是目前国内惟一一个规定了邮发报刊由邮政企业专营的地方政府规章。在一位朋友的指点下记者才注意到,《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是于2000年9月4日发布实施的,而省长钮茂生的签字时间却是9月25日。

  附录:《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下列邮政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一)信函、明信片、文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二)普通邮票的销售和集邮品的制作;

  (三)邮政编码簿(图集)和其他形式邮政编码资料的编印、发行;

  (四)集邮证卡等用于邮政业务的有价证卡的制作、发行和销售;

  (五)邮发报刊的证订、发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由邮政企业专营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九条:邮政执法人员在对邮政企业和其他经营邮政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二)进入涉嫌违法经营邮政业务的场所进行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邮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关的文件、单据凭证、账簿和其他资料;

  (四)检查或者收集与违反邮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关的物品;

  (五)依法登记保存证据。

  邮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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