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征订邮发报刊轰动全国的民营企业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光报业有限公司正处在生死存亡的关口。近日,阳光报业公司接到张家口市工商局口头通知,不准其经营邮发报刊发行征订工作,依据是去年9月河北省颁布实施的《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中的邮发报刊邮政专营条款。
1999年,阳光报业公司经张家口市工商局、新闻出版局等部门批准后开张营业。这家民营企业一出现,便引起各级邮政管理部门注意,因为其征订报刊业务与国家报刊发行公司业务基本一致。张家口市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多次到阳光报业公司执法,阳光报业公司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回应。双方争论焦点集中在阳光报业开展邮发报刊的征订业务是否属于报刊零售服务的延伸。
这起民营企业挑战邮政垄断行业的争论引起多家媒体关注,本报在2000年5月曾进行相关报道。在较量中,双方打打谈谈,谈谈打打,始终没有达成合作协议。
去年9月,《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颁布实施。这个全国首部由地方政府颁布的邮政管理规定在第29条第5款明确规定,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定为邮政部门专营业务。对张家口市邮政局来说,此《规定》无疑是其制约阳光报业的尚方宝剑;对阳光报业而言,他们将遭遇生死劫。
2001年报刊发行期间,阳光报业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其业务量超过2000年度。2000年12月21日,张家口市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依据《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责令阳光报业限期整改,停止征订邮发报刊违规行为,对已征订的邮发报刊做退订处理。
阳光报业经理郭东生说,市场经济需要规则,但需要的是保证平等交易、保证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则。阳光报业的经营行为受到全国人大颁布的《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郭东生说,邮政在世界各地几乎都为国家垄断,但其垄断业务是“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我国的《邮政法》也没有把报刊发行作为专营业务。此外,我国即将加入WTO,按照国际惯例,报刊发行是发行商的业务,而不是国家垄断公司的专营业务。
对于阳光报业事件,河北省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的态度很明确:《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是河北省政府颁布实行的。按照规定,阳光报业是违规经营。
今年3月,阳光报业在张家口市工商局年检时遭遇阻力。市工商局称,依据《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将对阳光报业的经营范围作出限制,不许经营邮发报刊。
阳光报业的命运受到了人们广泛关注。有业内人士认为,按照《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以自办发行为主的报刊社的征订发行行为将被视为违规。但据了解,石家庄市主流报纸多为自办发行与邮政发行并存。《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颁布实行后,他们没有遇到邮政部门执法,而作为民企的阳光报业却屡屡被邮政部门执法。这位业内人士认为,《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中邮发报刊征订发行邮政专营条款带有行业垄断嫌疑。
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王贞国说:“国家实施的《邮政法》和《邮政法实施细则》没有具体规定限制民营企业经营邮政业务,也不排斥民营企业经营邮发报刊征订发行,地方政府制定邮政专营邮发报刊的规则,限制民企发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
河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金玉说,法律面前,民营企业和国企等其他形式的企业是平等的。《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是省级人民政府以政府令形式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具有一定法律效力,民营企业对其中某些规定存有异议,可以向颁布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阳光报业经理郭东生表示:“为了公司的生存和阳光报业读者的权益,不排除行政复议和起诉到法院的可能。”(本报记者许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