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海涛/文
日前,民营企业张家口市阳光报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状告张家口市邮政局。6月1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阳光报业公司1999年9月挂牌开张,经营报刊零售业务,并推出上门服务、征订报刊业务。
对此,张家口市邮政局认为,阳光报业的征订报刊业务是超范围经营,并在《张家口日报》上发表声明称,依据邮政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邮政主管部门授权,不得经营邮发报刊发行征订业务,擅自经营是严重违法侵权行为。
阳光报业公司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授权律师在《张家口日报》上刊发声明,收订报刊是阳光公司正常业务,不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损害本公司形象,干扰正常、合法经营行为,阳光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双方剑拔弩张,但因为当时没有一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他企业不得经营邮发报刊征订业务,两家争端陷入僵持状态中。
2000年9月,《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颁布实施。该文件第29条第5款明确规定,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是邮政部门专营业务。
张家口市邮政局依照此规定多次对阳光报业公司执法检查。2001年4月初,张家口市邮政局下达处罚建议,责令阳光报业公司停止征订发行邮发报刊,并处以两万多元罚款。阳光报业公司不服此处罚建议,向张家口市邮政局申请听证。
4月19日,听证会举行,双方各执己见。
4月26日,张家口邮政局下达河北省邮政通信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阳光报业自1999年9月起征订邮发报刊,在2000年《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继续扩大征订范围,所征订邮发报刊达196种,其中一大客户征订金额为7.9万元左右。邮政部门根据《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第29条第5款和第43条第2款,对阳光报业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2.9万元左右。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书关系着阳光报业公司的生死存亡。
但阳光报业公司依然不服输,毅然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他们自信的一个重要理由是,2001年3月30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其中第1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市场准入的同等待遇。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及经营的行业、商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都可以投资和经营。
阳光报业公司经理郭东生说,河北省政府出台的邮政管理规定是行业规定,不是地方法规,而《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是地方法规,阳光报业的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
北京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庆丰是阳光报业公司代理律师。他说,张家口市邮政局依据《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作出处罚决定,除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与《邮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中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对事态发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