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报业事件”追踪报道:政府、人大同室操戈

2001年07月17日 10:32  财经时报 

  【记者崔毅石家庄16日报道】本报7月10日对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光报业服务有限公司屡遭当地邮政部门封杀一事作出报道,报道中,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指出:《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抵触。就这一问题,本报记者日前前往石家庄,采访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的张彬处长。

  《规定》纯属无效,人大、政府各走各的路

  当记者提及《规定》与《条例》相抵触的问题时,张彬告诉记者,《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禁止个私经济经营邮发报刊的证订与发行,但《规定》中却有“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由邮政企业专营”的条款(第29条),所以,《规定》是无效的。记者在张彬的指引下看到,《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市场准入的同等待遇。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及经营的行业、商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都可以投资和经营。”张彬说,这是以法律的形式,最大限度地放宽了个私经济可以投资、经营的范围,达到了法学界常常提到的“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权利境界。她认为,依照法律,政府规章应服从人大法规,且旧法应服从新法,所以,由于政府的《规定》早于人大的《条例》出台,《规定》应服从《条例》。张彬还特别提醒记者,不能认为《规定》是违法的,只能说它是无效的,因为它与同级人大的法规相抵触。

  张彬告诉记者,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法规一般只包括三大类,即: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如:《邮政法》;国务院(不包括各大部委、各省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如:《邮政法实施细则》;各级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如:《条例》。河北省人大在制定《条例》时,只须对照上述三类法律、法规,不与它们冲突便可,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规定》,他们根本不与参考。

  众所周知,人民政府是同级人大的职能机构,二者本是一家,但为何“本是同根生”的《规定》与《条例》在内容上却大相径庭呢?张彬坦承,虽然人大有绝对的义务监督政府,但实际上,这种监督非常薄弱。问及为何薄弱,张彬忙“顾左右,而言他”。记者回京后致电河北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法规一处处长李进章,据他介绍,依《河北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国务院的同时,必须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定》——“怪胎”出世

  记者随后来到河北省人民政府,费尽周折后才与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孟相维处长取得联系,孟相维得知是记者采访,态度非常和气,连连说省政府欢迎各界记者来访。但当问及记者是就《邮政管理规定》来访时,电话那端的孟相维象是突然消失了,半天没说话,最后告诉记者他正在开会,没有时间接受采访。在记者的再三追问下,孟相维承认,现在就这个问题不好表态,随后电话那端便传来一阵忙音。

  无奈之余,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工作人员在与记者聊天中流露出这样的信息:目前政府有关部门就《规定》争论得很厉害,如何处理这个“畸形儿”?更如何妥善协调与省人大的关系?现在还很难下结论。

  那么,“畸形儿”是如何出世的呢?这位工作人员一阵苦笑。原来,现在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是由具体行业主管单位负责起草,如:《邮政管理规定》就是由河北省邮政管理局起草。起草后,将议案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讨论即可通过实施。正当记者对这显失公允且如此简单的规章通过程序半信半疑时,忽然想起在张家口采访时,邮政局行管科科长王可在《规定》出台之前,三番五次提醒阳光报业经理郭东生等人“赶紧拿主意,否则某某规定出台后,将对你们很不利”的言辞,不由对这位好心的工作人员轻轻地点了点头。

  《规定》没有《条例》大,阳光报业路在脚下

  既然政府出台的《规定》要绝对服从人大制定《条例》,那么谁再以《规定》为依据执所谓的“法”,谁就是违法。但实际情况是,《规定》在某些“执法者”的手中仍是上方宝剑。这种状况如何改变呢?

  据张彬介绍,依照《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十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目前行之有效的办法是由当事人向省人大提出书面申诉,要求省人大责令省人民政府修改或撤销与省人大法规相抵触的行政规章。

  据息,阳光报业总经理郭东生已准备前往石家庄,向省人大递交书面申诉。

  在石家庄的采访让人不明白:一个政府的《规定》,一个人大的《条例》,孰轻孰重?孰大孰小?谁管辖谁?

  还是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康成杰说得一针见血:这是彻头彻尾的“立法腐败”。

  众所周知,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立法是极其严肃的事情,有法定程序。虽然严格地讲,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如:《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不应列入“法”的范畴,但行政规章是民选政府制定的具有规范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效力的正式文件,因此,它的制定程序也应严肃而严格。

  但现实应该让河北省人民政府汗颜,一部草率出台的《邮政管理规定》就像害群之马,不仅让苦心经营的民营资本寒心忧愤,而且也把个连年亏损、经营不济的张家口市邮政局扰闹的鸡犬不宁。

  “这些年,某些部门为了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用尽伎俩,立法是其中最毒的一招儿。”康教授愤愤地说。据介绍,目前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为了将其垄断利益长期化、固定化,不惜牺牲法规的尊严,通过各种手段钻营形形色色的空子,堂而皇之地以立法这样的再正大光明不过的形式将这些垄断利益合法化。“这是极其险恶的。它不仅不利于市场竞争,反而破坏市场竞争。自己制定约束自己的规章,结果,权力无限扩大,义务尽可能减少,公平、公正从何谈起?!这种《规定》早该清理了。”康教授补充道。

  以康教授的观点,凡是“行业专营”的经济法规至少也要由国务院才有权制定,因为“行业专营”涉及到市场准入的限制,更关系到国家的产业政策,是牵涉国计民生的大事,地方政府绝无权力出台这样的规章。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对人民权力的限制也应属于人民,因此,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才是我国唯一的立法机关,各级政府是各级人大的职能部门,更是人民权力的行使者,其制定的一切规章应符合人民利益,符合各级人大通过的法律、法规。

  谈及张家口阳光报业的案子,康教授指着我手中的红头文件——《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气愤地说:“它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远比张家口邮局封杀阳光报业一事的影响大得多,张家口邮局充其量在污染水流,而它却在污染水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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