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崔毅张家口7日报道】 备受关注的张家口市阳光报业报刊发行投递公司诉该市邮政局非法行政一案今日8时35分在张家口市开庭审理,但两个多小时后,法庭辩论仍在激烈进行时,审判长在看过一张神秘纸条后突然宣布休庭,9日下午继续审理此案。
记者采访遇阻力
得知阳光报业案即将开庭,包括中央电视台、《南方周末》在内的数家媒体记者6日晚即云集张家口这个塞外小城。7日早7时许,本报记者与《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提前一个多小时抵达位于张家口市城南的桥东区人民法院门口。门外虽车水马龙,门内却冷冷清清。
8时左右,记者进入法院大门,直抵仍空无一人的审判庭。在这里,记者第一次遭到阻拦,一位身着制服的法警礼貌地告知要到对面主楼三层办公室办理采访手续。
办公室主任看过记者证件后逐个登记,分批开出接受采访证明。但令记者感到意外的是,作为采访重要手段的录音、照相、摄像均被明确列入禁止项目,写于证明最后。由于开庭时间在即,各位记者顾不上与其理论,便快步赶往庭审现场。
8时30分,可容纳约180人的庭审现场到了不到100人,原告、被告席已准备就绪,但审判席上仍空无一人。
正当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时,一位身穿白色T恤衫、灰色裤子,戴着眼镜的中年男子突然闯进,冲着正在架设摄像机的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记者大喊:“把机子拿下来,不许摄像!”当记者李思思出示工作证,并说明摄像是电视采访的必要手段时,这位人士指着女记者高声嚷道:“你要摄像就出去!”后据有关人士指证,这位嗓音“洪亮”人士便是该法院院长。
受此待遇的并不只是电视记者,文字记者的各种录音设备也成了当庭法警的“猎物”。每隔三五分钟,两名威武高大的法警便将观众席巡视一番。在场记者无论想出什么手法隐藏各式录音设备,还是没能逃过其“火眼金睛”,新华社河北分社记者李俊义的笔式录音机被当庭没收。面对头顶国徽、工作一丝不苟的法警,各记者只能闭嘴。
争论焦点:主体资格与依据的合法性
自8时35分正式开庭,法庭调查阶段持续近两个小时。原告阳光报业的代理律师北京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庆丰言辞激昂,而被告张家口市邮政局的代理律师北京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树义教授则语气相对舒缓。
根据双方在法庭上的表述,其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
一、张家口市邮政局是否有权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市邮政局是否是合法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具备行政处罚资格。
二、《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作为地方政府规章,能否可以作为张家口市邮政局对阳光报业行政处罚的合法依据。
原告认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行为的主体中只有三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行政处罚的组织。而邮局作为邮政企业,本身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授权邮局享有行政处罚权(对邮政专营业务的行政处罚权应在工商部门)。因此张家口市邮政局对阳光报业的行政处罚,从主体上讲只应属于第三类行政处罚主体,即:张家口市邮政局依省邮政管理规定,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处罚,而不应自行实施处罚。
关于处罚依据——《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的合法性,本报曾在7月10日有过详细报道。原告律师强调,这一规定作为地方政府规章,与《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河北省鼓励和发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等上位法相抵触,是不合法的。
对于原告的指控,被告认为,《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均规定邮局是负责经营国家邮政业务的公共企业,国家赋予了邮政局对全国邮政业务的管理权,而处罚权理应包含在管理权中。另外,《行政处罚法》中有这样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下进行行政处罚。”所以,邮政局是行政机关,有权对阳光报业作出行政处罚。
对于《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被告没有直接反驳原告提出的它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只表明:规章的制定与规章的撤销一样,要由有关权力机关执行,任何人不能轻易判断并怀疑规章的合法性。
神秘的纸条
正当双方就两个焦点问题刚刚展开激烈辩论时,一个穿黄绿色衬衫、深色裤子的人猫腰小跑到审判长面前,迅速递给审判长一张纸条。审判长看了一眼纸条,随即趁双方争论中出现一个间隙,突然宣布休庭,明日(8日)下午3时继续审理。
记者注意到,此时是11时10分,上午的庭审进行了不到3个小时。
休庭后,双方律师均对记者表示,他们对结果很乐观。原告阳光报业的代理律师崔庆丰仍然气宇昂扬、目光炯炯,而被告方张家口市邮政局的代理律师张树义语气略显低沉,眼色游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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