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摊薄持有人利益 兴业基金卷入利益输送风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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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 14:33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李佳 深圳报道 7天之内一笔约900万左右大额的投资收益“分流”将兴业基金卷入一场“利益输送”的风波。 事件之始
2005年12月29日,兴业基金公司发布了旗下兴业可转债基金暂停申购的公告。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是:“截至2005年12月27日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招商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可转债和招商银行(600036.SH)股票的总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2.29%,鉴于基金管理人预计招商银行复牌后对本基金净值将有较大影响,为切实保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经证监会批准,决定对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申购期自2005年12月29日起至招商银行股票复牌日止。” 2006年1月5日,即事隔3个交易日之后,兴业基金公司公告恢复可转债基金的申购。公告的主要内容是:“鉴于招商银行公司股票及转债于2006年1月4日已复牌,并恢复转股,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06年1月5日起恢复正常的申购业务。” 从2005年12月28日兴业可转债基金暂停申购前的最后一个申购日,到2006年1月5日兴业可转债基金恢复正常申购,该基金的净值从1.0189元上升到了1.0394元,短短数日增加了0.0205元,增幅为2.01%。 为保护持有人利益,在市场突发事件后暂停、恢复基金的申购本无可厚非。 而“好心”基金的这番举动出现了一个“疑点”—— 根据兴业可转债基金2005年第四季度的投资组合报告,该基金期末持有的招商银行股票和可转债的期末市值分别为26320000.00元和355181430.50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别为1.25%和16.89%,二者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18.15%。 而根据兴业基金2005年12月29日发布的暂停申购公告所述,“截至2005年12月27日兴业可转债基金持有的招商银行可转债和招商银行股票的总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2.29%”。 一个是18.15%,一个是22.29%,而招商银行此间正在停牌中,任何基金均无法买卖,因此招商银行股票和可转债的总市值不变,资产发生稀释的唯一原因就是基金份额这一“分母”迅速变大了。 无疑,这一变化引起了市场分析人士的高度关注。银河证券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王群航发表分析文章:“这表明,在28日,兴业可转债基金可能有一笔金额十分巨大的申购,该笔申购的金额可能在4亿元上下,相当于兴业可转债基金原有规模的20%以上。这笔资金的及时进入,摊薄了兴业可转债基金原持有人的收益,估计使原持有人减少了15%左右的收益。” 风波演变 据接近管理层人士透露,兴业基金这一并未证实的“恶性利益输送”事件立即遭到了证监会相关部门的调查。到记者截稿时止,此事已颇有眉目。 “2005年12月28日,兴业可转债基金发生11笔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购金额总计451506500元。”2006年2月15日,兴业基金就这一“利益输送”嫌疑发布澄清公告。 同时,兴业基金表示,以上申购客户与兴业基金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由于上述申购行为发生在暂停申购公告之前,基金管理人无任何理由拒绝投资者合理合法的正常申购。 “为防止巨额申购的持续发生,继续摊薄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兴业基金管理人在作出较明确判断的第一时间内、且无先例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28日向中国证监会紧急提交了《关于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的申请》,并获得批准。” 因此,2005年12月29日,兴业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兴业可转债基金暂停申购有关事宜的公告。兴业基金方面解释说:“至于有投资者因招商银行股改而看好招商银行,进而申购本基金,这完全是一种合理合法的正常申购行为”。 另外,根据兴业可转债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九条规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包括“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而为了“保护持有人利益”而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况从2005年开始频频发生。无论是基金分红还是节假日期间暂停申购,都没有像兴业基金这样闹得如此“沸沸扬扬”。 “如果为了保护投资人利益,为什么在发生了4.5亿如此巨大的净申购之后基金公司才出此对策?按照4.5亿的申购额,该笔资金在7天内将分流900万左右的投资收益(4.5亿×2.01%七天净值增长率),这算一个成功的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行为吗?4.5亿资金如何那么巧合地不招即来,直奔兴业呢?这11笔共超过4.5亿的资金还保留在基金份额里抑或是已经套利离场?”虽然兴业基金风波看似平息,又引来了业内其他基金公司的质疑。 超持嫌疑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前所未有的大事,其间不排除会有一些新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中,出现过涨停板的股票很多,因此,通过购买基金套利的情况也很多,对于这种新课题,是不是遇到所有的股改公司,基金公司都应该做出类似的规定呢? 同理,持有招商银行股票和可转债的基金有很多,兴业基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而暂停可转债基金的申购,那其他持有招商银行股票和可转债的基金公司没有作此安排是否该因此受到谴责呢? 此外,兴业可转债混合型基金以可转债为主要投资对象,且最高的投资比例可以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95%,是中国第一只可转债基金。据其公告,“截至2005年12月27日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招商银行可转债和招商银行股票的总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2.29%”。 基金公司如此高比例地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按照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而第(二)条中的“证券”范畴是否包含股票、可转债、债券尚不明晰。“可转债的价格波动特性与股票很像,风险很大,应该包含其中”,有业内人士分析。“‘证券’在这里应该包括‘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可转债。”一基金公司监察部人士表示。倘若如此,兴业可转债基金就持股比例一事便涉嫌违规。 因此,此次兴业可转债基金对于同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高比例持有一事,暴露了基金业相关立法工作还有疏漏之处。对于兴业可转债基金这种以可转债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鉴于目前可转债市场的规模非常小,其对单只债券的投资规模是否应该明确有所限制呢? 兴业基金卷入利益输送风波事态进展: 2月16日:兴业可转债基金申购叫停之谜 巨额资金意在招行 --《证券时报》 2月15日:兴业基金:兴业可转债暂停申购不存在利益输送 --《上海证券报》 2月15日:兴业基金关于个别媒体报道恶性利益输送的公告 --《证券时报》 2月13日:恶性利益输送又一例:兴业基金摊薄持有人收益 --《证券市场周刊》 相关数据: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