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基金关于个别媒体报道恶性利益输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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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 09:3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一、传闻简述 2006年2月11日,《证券市场周刊》(第1194期)刊登了题为《恶性利益输送又一例:兴业基金摊薄持有人利益》一文(以下简称“该文”),作者为王群航;2006年2月13日上午和讯网、中国基金网等多家网站进行了转载。该文仅凭主观推断、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为我司存在恶意利益输送行为,对我司及所管理的基金运作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澄清声明 (一)暂停申购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根据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九条规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包括:(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暂停申购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暂停申购公告。 因此,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原则,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布暂停申购公告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我司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问题。 2005年12月28日,兴业可转债基金发生11笔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购金额总计451,506,500元。以上申购客户与我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由于上述申购行为发生在暂停申购公告之前,本基金管理人无任何理由拒绝投资者合理合法的正常申购。 为防止巨额申购的持续发生,继续摊薄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在作出较明确判断的第一时间内,且无先例情况下,于2005年12月28日向中国证监会紧急提交了《关于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的申请》,并获得批准。2005年12月29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兴业可转债基金暂停申购有关事宜的公告,在此之前本基金管理人未披露任何暂停申购公告信息的内容。 (三)就作者发表的该文对我司名誉权造成的损害,我司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本基金管理人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是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介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