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私募将砸券商饭碗 业内人士担忧利益输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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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11:17 经济参考报 | |||||||||
据媒体披露,一份由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下发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已在基金业内征求完意见,并将在不久后正式发布。 从相关媒体所透露出的信息来看,基金私募说白了就是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接受特定客户的委托理财,由此就赋予了基金管理公司既管理公募资产,比如说封闭式基金与开放
这类基金私募早已在2003年社保基金入市的时候就已开始,只不过与《条例》中所说的私募存在着两点差异,一是在当时能够获得委托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只有八家,而如果《条例》得以公布,目前数十家的基金管理公司均可以从事私募。二是在基金管理公司以前私募只能接受社保基金一个特定客户,而如果《条例》公布后,则可以接受符合相关规定的多个特定客户的委托理财。 其实,特定客户的委托理财本来是券商与专业投资公司的传统优势项目,但经过近四年来的熊市洗礼之后,无论是券商还是专业投资公司伤痕累累,在委托理财项目方面的信誉不是太佳,因此,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的委托理财业务,无疑会使得券商与投资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受损,尤其是在目前行情依然低迷的背景下更是如此,因为行情低迷,使得委托理财客户的新增资金不多,这样就使得委托理财的蛋糕不会变大,在此前提下,一旦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开展私募业务,那么,就意味着不大的蛋糕又多了一个分食者,券商看来真的很受伤。 从以前的经验来看,基金存在着一定的利益输送现象,无论是“基金黑幕”还是去年市场一度流传的监管部门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自查事件中,均可以看出这一点。 因此,业内人士有理由担心,基金私募之后会否出现利益输送现象,比如说A基金公司接受了B客户的委托理财,而B客户又是一个大的集团公司,存在着更多的资金可以用于委托理财的可能,因此,A基金公司为了给B客户以甜头,可以通过A基金公司旗下的C基金、D基金联手拉高B客户账户上的股票,以做高市值,从而可以获得B客户追加委托理财资金的目的。 而从目前监管制度来看,并没有相应的“防火墙”制度防止这种事情发生,一切皆靠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人的道德约束,因此,在让基金开展私募业务之前,如何建立“防火墙”以及相应的惩罚制度才是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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