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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 18:5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已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6】【98】号文《关于同意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4、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5、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代销进行。

  (三)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3日,本基金同时对投资者发售。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具体募集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发售场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通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及其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八)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需开立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募集期内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九)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费率为零。

  (十)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如《基金合同》生效,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认购份额,归该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和基金份额的折算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0.01份,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十一)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款项。

  4、具体规则请参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规定。

  5、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基金实际发售情况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且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合同》有效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金额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出现该种情况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在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封闭运作不超过3个月,此期间暂不办理赎回,但可根据公告日期开始办理申购;封闭期后,投资者可以在正常工作日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各基金销售代理人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

  本公司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其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基金销售代理人或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即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T日规定时间之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自在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基金管理人的集中清算专户于T+2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应一次性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为零。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1.00元。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认购份额单位为0.01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份额的情况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份额的情况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如出现负收益,则体现为基金法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持有(或可赎回份额)的减少;在基金份额被全部或部分冻结的情形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全额赎回。但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或不违反同业通行做法的情形下,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可在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对此处理办法进行修改。

  3、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百分比形式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在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5、暂停或恢复基金的申购或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收益率和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收益率和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有关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按《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八)其他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办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修改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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