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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00:1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

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进而影响金融债、企业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影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同时,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成长型公司经营不善,成长性不足,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价值型公司基本情况继续恶化,或者没有出现预计的价值回归,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股票,使基金财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有关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潜在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或经监管机关认可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以下基金合同变更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而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5)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经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5)根据法律法规合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8)依据法律法规合本基金合同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增加或减少交易模式;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于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4)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 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④ 更换基金管理人;

  ⑤ 更换基金托管人;

  ⑥ 与其它基金合并;

  ⑦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⑧ 变更基金类别;

  ⑨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⑩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前述①至⑩项规定被修改或取消,则本基金可相应地对该项规定进行修改或取消,该项规定之修改或取消,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报证券监管机关批准或备案。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 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服务机构的报酬标准;

  ② 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或变更其收费模式;

  ③ 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确有必要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⑤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 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相关约定或经监管机关认可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②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③ 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④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 会议的表决方式;

  ⑥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⑦ 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⑧ 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4、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与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② 本人出席会议者应持有本基金份额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③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开会有效:

  ①  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②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会议主持人应当于重新清点后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或经监管机关认可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以下基金合同变更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 终止基金合同;

  ②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④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⑤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而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监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办公场所和基金进行场内交易的交易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复印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但若有歧义,则应以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正本为准。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为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基金托管人应有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或因基金托管人的其它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有所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有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信托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预防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其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等。

  (5)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全部资金及其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存入指定的相应验资专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书面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与本基金相关业务无关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专门的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与本基金相关业务无关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相关基金在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4)基金证券账户和基金托管人结算备付金帐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或变更,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之规定办理。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共同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财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总额除以计算日该该基金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后的数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均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并分别保管,彼此应及时向对方提供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授权其他合格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时,可委托该注册登记人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持续保管义务。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如需报有关机关批准或备案, 在办理完毕相关的批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服务内容

  1、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帐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2、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代销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4、持有人专项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四个平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项理财服务,包括满意理财热线、大成绿色通道、基金E点通和财富俱乐部。

  “满意理财热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化的人工服务和自助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本管理人办公时间选择人工查询、咨询、信息定制、投诉建议服务,也可选择大成基金客服热线自助语音系统查询基金净值、账户情况、公司介绍等服务。

  “大成绿色通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邮寄对帐单服务。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在最近一季度内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交易对帐单,记录该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帐户的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帐户状况对帐单。“大成绿色通道”同时提供理财期刊定期送阅服务, 基金管理人定期出版《大成理财》等专业理财刊物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订阅。

  “基金E点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了短信服务定制平台、电子对帐单及电子刊物订阅平台、网站留言互动平台和网上交易平台等。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客户专门设立的服务体系,将为优质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二)联系方式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和基金进行场内交易的交易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也可复印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但若有歧义,则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的正本为准。

  二十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4、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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