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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00:1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实现指数投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4%。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拟合、跟踪沪深300指数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长期投资,力求获得该指数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沪深300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以使投资者可以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如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财产净值的5%。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待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财产净值的90%。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可以提高到基金财产净值的100%。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沪深300指数。

  如果沪深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于正式实施变更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投资策略。原则上,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如

股权分置改革等)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金融工程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等部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金融工程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金融工程部和监察稽核部的绩效评估报告和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4、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

  本基金若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则其目的主要包括:对冲某些成分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及适当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组合的持有收益覆盖一定的基金固定费用,最终使得基金收益率尽可能地贴近所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的趋势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基金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

  (六)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财产净值的90%。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可以提高到基金财产净值的100%。

  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股票停牌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基金申购或赎回等各种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投资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

  本基金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指数化投资。本基金对指数的拟合与复制,在投资股票数量上可能与指数成份股数量有较小偏离,但应保证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指数高度相关,并寻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的最小化。

  2、投资组合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通过定期分析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标的指数变化、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制定并将投资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跟踪误差,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3、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原则上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 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② 限制性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标的指数权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的被动性卖出调整,并相应地对其他资产类别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行。

  ③ 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④ 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由此得到的非成份股将在其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对个别成份股,若其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或者财务风险较大、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本基金可以不投资该成份股,而用备选股、甚至现金来代替,也可以选择与其行业相近、定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它股票来代替,即采用“用其他股票或金融衍生产品等来进行暂时替代”的方法加以应对,并按照如下程序构造替代组合:

  A、选择跟踪标的指数中与被替代股票处于同一细分行业内的股票作为备选库;

  B、根据被替代股票需要的替代时间长度来确定备选库中股票交易数据考察区间的长度;

  C、利用选定考察区间的备选股票的交易数据,采用一定的“冲击成本模型”计算每个备选股票的冲击成本参数;

  D、用考查期内备选股票为基础组合,以组合在考察期内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同时考虑到组合交易过程的交易成本、冲击成本的影响,利用Matlab的优化函数进行优化,优化结果为组合中各股票的权重。这样得出的优化组合能较好的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的组合。

  4、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

  如果沪深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于正式实施变更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是风险中等、获得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的产品。

  (九)投资限制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前述1至8项规定被修改或取消,则本基金可相应地对该项规定进行修改或取消,该项规定之修改或取消,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报证券监管机关批准或备案。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财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等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的自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作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1)、(2)、(3)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按最能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估值。不含息成本是指取得债券成本(不含应计利息),市价是指银行间同业市场公布的加权平均净价,如果该日没有交易的品种,以最近一日的市场平均价为基准;如该债券长期没有交易或交易异常,按下述第(5)条处理;当成本与市价不一致时,取最低价。

  (5)按财政部财会【2001】53号文精神,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办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债券估值,并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财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过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于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发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调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支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己经将此部分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财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财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在2日内公告,同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方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收入、票据投资收益;

  2、买卖证券差价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4、其他合法收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6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 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现金红利进行再投资于本基金时,可免收再投资的申购等费用。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时,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1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验资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与基金销售等相关费用

  本基金分为A类和B类两种收费模式,对应A类和B类两种不同的份额。

  A类收费模式,即前端收费模式,指在本基金中,选择在认(申)购本基金时直接交纳认(申)购费,再以扣除认(申)购费后的净额作为认(申)购金额的收费模式。

  B类收费模式,即后端收费模式,指在本基金中,选择在认(申)购时不交纳认(申)购费,以认(申)购总额直接作为认(申)购金额,但在赎回时交纳认(申)购费的收费模式。

  本基金因不同的收费模式而有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是选择A类收费方式(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是选择B类收费方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将来若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对应地,可能会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并可能需计算其新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此分类对募集期的认购行为和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申购行为,均同样适用。

  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时,每笔认(申)购只能选择A类或B类之一种。

  1、基金认购(基金募集期购买本基金)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只能从A类和B类两种收费模式中选择一个。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场内认购的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面值。

  (1)A类收费模式: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在基金认购时从认购金额中扣除,不列入基金财产。基金认购费用用于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

  (2)B类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

  采用B类收费模式,投资者在认购时无须支付认购费用,但在赎回时需交纳认购费用。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数×基金份额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2、基金申购(基金合同生效后购买本基金)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只能从A类和B类两种收费模式中选择一个。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采用全额缴款的申购方式。

  (1)A类收费模式: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在基金申购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不列入基金财产。基金申购费用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

  (2)B类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

  采用B类收费模式,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须支付申购费用,但是赎回时需交纳申购费用。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数×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3、基金赎回(对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均适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T)递减,最高不超过总的赎回金额的0.5%,持有期超过2年赎回费率则为0。

  赎回费率表如下:

  注:1年按照365天计算,2年按照730天计算,其余同。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4、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换费用详见本基金开放转换业务公告、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

  (三)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原则上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获得监管机关的豁免等。

  基金管理人等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本基金合同之约定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调低前述相关费率,或在不增加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本基金或本类型的基金采取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模式,则本基金可以依法引入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若引入该类收费模式,并没有增加现有投资者的费用负担,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或认可的机构,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本基金合同之约定的情况下,有权仅对场外或者仅对场内的费率结构进行调整。

  费率的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或有限公司)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报监管机关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监管机关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或有限公司)最迟于更换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以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份额发售前3天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编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基金运作信息,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定期报告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若本基金因收费模式差异等原因而有多个基金份额净值的,应分别计算和公告。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人;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的证券交易所。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定期报告公告后应当分别置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基金进行场内交易的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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