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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00:1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杨春明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68297268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蒋浩

  (2)其他代销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建投证券、银河证券、世纪证券、山西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联合证券、国信证券、长江证券、平安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兴业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东北证券、中信证券、齐鲁证券、湘财证券等。

  其中,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和世纪证券暂只采用场外柜台方式销售,其余机构既可采用场内方式、又可采用场外方式。

  各代销机构的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经办律师:秦悦民,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 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 葛明,金馨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涂佩施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4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契约型

  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为认购期、首发期或募集期)为2006年3月2日--2006年3月31日,本基金于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或逾权发售基金份额。

  (六)认购方式及场所

  募集期内,本基金发售包括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两种发售方式均不设募集规模上限。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1、场外认购的方式及场所

  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其他合法方式公开发售。

  2、场内认购的方式及场所

  场内认购通过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场内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在发售期内,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份额。

  3、场外认购或场内认购的具体程序、方式、时间、销售机构名单等,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或其它相关公告,若有差异,以发售公告或其它后续公告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网点或者销售交易的平台,并予以公告。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八)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2、每笔认购只能在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模式中选择其中之一;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构成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证明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九)认购的数额限制

  1、基金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9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最迟于调整前的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基金收费模式的分类与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分为A类和B类两种收费模式,对应A类和B类两种不同的份额。

  A类收费方式是指前端收费模式,投资者选择A类,需要在认(申)购时一次性交纳认(申)购费用;B类收费方式是指后端收费模式,投资者选择B类,在认(申)购时无需交纳认(申)购费用,而是在赎回时交纳认(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时,每笔认(申)购只能选择A类或B类之一种。

  本基金因不同的收费模式而有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是选择A类收费方式(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是选择B类收费方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将来若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对应地,可能会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并可能需计算其新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此分类对场内和场外,对募集期的认购行为和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申购行为,均同样适用。

  (十一)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系投资者认购基金时直接交纳的销售费用,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若选择A类收费方式(份额),则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

  若选择B类收费方式(份额),则在认购时无须交纳认购费用,投资者以其全部认购金额认购本基金,但赎回时交纳认购费用。

  具体收费模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费用与税收”章节。

  (十二)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

  本基金的场外(内)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若有)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举例1:假设某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选择A类即前端收费方式,且所适用的认购费率为1%,认购期利息假设为20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前端认购费用=100,000×1%=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0=99,000(元)

  认购份额=(99,000+200)/1.00=99,200(份)

  2、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对B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而在赎回时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举例2:假设某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选择B类即后端收费模式,认购期利息假设为20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B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200)/1.00=100,200(份)

  3、基金份额、余额处理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处理;场外认购的有效份数保留至0.01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退还给投资者。此原则对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均适用。

  (十三)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十四)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五)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将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自该法律法规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无需为此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募集期结束,在满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等基金销售业务。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方式及场所

  采用场外方式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其他合法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2、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方式及场所

  采用场内方式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场内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3、投资者应当按照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合法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或销售交易平台,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其他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实施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列明。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列明。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按照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1)基金投资者场外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2)基金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并且每笔申购最大不超过99,999,900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1)投资者场外赎回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00份,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2)投资者场内赎回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00份,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等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注册登记人在T+1日 对该交易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最迟于T+7日内从基金托管帐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帐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4、投资者申购、赎回的详细程序或手续,以到时开放申购和(或)赎回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关于基金收费模式的分类与基金份额的分类,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章“基金的募集”之第(十)节。

  若选择A类收费方式(前端收费模式),则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申购费用系投资者申购基金时直接交纳的销售费用,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若选择B类收费方式(后端收费模式),在申购时无须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以其全部申购金额申购本基金,但需在赎回时交纳申购费用。

  具体收费模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费用与税收”章节。

  2、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须缴纳赎回费;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具体收费模式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费用与税收”章节。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2)B类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3)说明:投资者以同样的金额申购本基金时,选择B类收费模式得到的申购份额将比选择A类收费模式多,但需在赎回时交纳申购费。

  2、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B类基金份额,则净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数×基金份额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费用

  其中,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B类基金份额,则净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数×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交易日(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

  上述原则对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均适用。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等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基金转换

  1、定义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持有的任一开放式基金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适用范围

  (1)基金转换业务限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2)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3、办理时间及场所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转换日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转换。

  4、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及费率详见本基金开放基金转换业务公告、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当日赎回申请中未被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自动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按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确定赎回份额及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过采用邮寄、传真、网站或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交易所等相关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则,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4)本基金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时,与本基金相关的基金转换也暂停;若恢复接受申购,除非另有公告或约定,相应的基金转换也恢复。

  3、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可支付部分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的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予以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基金暂停或重新开放基金申购、赎回的公告

  某日或某段时间内,基金暂停全部所有的申购、赎回申请或者按比例暂停全部所有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恢复业务的办理。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有权机构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有权机构在招募说明书、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届时发布的公告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有权机构可以设定定期定额计划每期最低扣款金额。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在场内不同会员单位(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托管(转指定)、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以及在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上述业务;但存在质押、冻结基金份额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权益时,其申请不予受理。

  本基金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注册登记人或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本基金非交易过户的具体业务按照注册登记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2、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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