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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06:2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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