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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巴黎新动力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6)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 23:02 证券时报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各类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
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当我国证券市场推出适合的新金融工具(如股票指数期货等衍生产品)时,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目标时,本基金管理人可适时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一般情况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60%至95%,股票投资资产部分投资于受益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力而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80%;债券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5%至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净资产的5%以上。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投资限制

  1、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承销证券;

  (4)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基金财产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买卖上述证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的公司本次股票发售总量;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并使之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上述比例受限于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中国证监会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一)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6、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二)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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