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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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 19:2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七.基金合同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合同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东分会并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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