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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 19:2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相应呈报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9)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报、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按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制订的费率标准缴纳基金款项及其它规定的费用;

  (3)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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