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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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 19:2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和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销售基金份额; (6)选择、更换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对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7)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债权或因基金财产投资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10)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本基金适用的业务规则; (1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诉讼权和其他法律权利;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诉讼权和其他法律权利;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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