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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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 05:5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六、基金的验资与成立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条件下,由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门账户中的募集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注册登记人出具认购户数证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七、募集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若基金募集失败,已发生的基金募集费用依照法律法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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