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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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 16:45 证券时报 | |||||||||
重要提示
1、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38号文批准。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为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05年3月28日起至2005年4月11日止(以下简称“募集期”)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北京银行、中信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万通”)、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等代销机构的网点以及本公司直销中心非限量同时发售。公告中若无特殊声明,销售机构即指上述机构。 5、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办理了银联CD卡、兴业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itic-funds.com)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网上交易的具体开通范围和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82251898查询。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份额,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本公司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帐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本公司将在基金成立后一个月内为开户成功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单。 10、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认购申请一旦被注册登记人受理,即不得撤销。 12、认购最低限额: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代销机构或本公司银联卡、兴业卡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首次最低限额为50000元人民币。 1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除直销中心的首次认购外,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 14、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的网上交易渠道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注册登记人受理后,不可以撤销。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日起到原认购网点、管理人指定的咨询电话、网站查询、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2005年3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以及本公司网站上的《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6、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iticfunds.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份额发售的相关事宜。 17、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向各代销网点咨询详情。 18、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82251898咨询购买事宜。对认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本公司提供专人服务。 19、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本次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288101)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投资目标 在保持安全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投资基准的回报。 (六)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以下: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七)募集对象 募集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代销机构与代销地点 招商银行:本基金在招商银行的399个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系统销售; 中信实业银行:本基金在中信实业银行的390家营业网点销售; 北京银行:本基金在北京银行的118个营业网点进行销售; 中信证券:本基金在中信证券的37个营业网点进行销售; 中信万通证券:本基金在中信万通证券的22个营业网点进行销售; 华夏证券:本基金在华夏证券的119个营业网点进行销售; 国泰君安证券:本基金在国泰君安证券的161个营业网点进行销售; 招商证券:本基金在招商证券的31个营业网点进行销售; 银河证券:本基金在银河证券的167个营业网点进行销售; 山西证券:本基金在山西证券的28个营业网点进行销售; 海通证券:本基金在海通证券的92个营业网点进行销售; 以上代销机构的详细联系方法见本公告附件。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iticfunds.com)查阅网点详细地址及联系办法。 (九)直销机构和直销地点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8层 直销中心电话:(010)82253398 传真:(010)82253378 联系人:刘静静 (十)如本次募集期间,本基金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2005年3月28日起至2005年4月11日止。募集期期满后若基金符合法定成立条件(即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且认购基金的投资者超过200人,下同),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 若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募集期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设立募集期。若3个月的设立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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