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摘要:国资委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在部分中央企业位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新技术和院所转制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滚动] [评论]

相关背景

为提高央企科技创新能力,国资委近日下发了《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注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央企所属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试点分红权激励试点。此举意味着央企股权激励改革取得进一步突破。

试点基本条件

通知明确,试点企业应满足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注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企业所属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暂不参与分红权激励试点。

二是试点企业应当制订明确的发展战略,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具有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

三是实施岗位分红权的试点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比例均在2%(含)以上,且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在岗职工总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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