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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家央企试点分红权激励 上市公司除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4日 09:10  经济观察网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康怡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发布通知,决定在13家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包括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等。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企业暂不参与试点。

  试点企业只要是部分中央企业、位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新技术和院所转制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

  国资委表示,分红权激励是企业股东将部分分配利润奖励给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管理骨干的一种激励方式,目的是将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更紧密地结合起来,进一步调动科研管理骨干的积极性。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分红权激励试点的方式主要采取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并规定企业相关业绩标准。

  具体而言,岗位分红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企业核心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参与岗位分红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对象应为科技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核心技术人员,项目产业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激励原则上不超过激励总额的30%。

  同时,该通知还特别指出,试点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分红权激励,央企负责人、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试点企业的分红权激励。此外,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暂不参与分红权激励试点。

  此外,国资委还要求试点企业职能选择岗位分红权激励或者项目收益分红激励中任何一种激励方式。企业同一激励对象不得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进行重复激励。

  据悉,国资委拟组织有关中央企业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先期进行分红权激励试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适时探索其他激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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