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五大监管思路

(一)更加注重控制风险

    (1)完善风控。4月8日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5月31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拟对基金公司子公司提高资本约束、加强风险公司,严格通道业务。
    (2)限制杠杆水平。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将风险较高的股票类、混合类产品杠杆倍数上限由10倍下调至1倍,明确了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等。
新浪财经 | 2016年7月22日10:38

(二)规范上市公司借壳及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5月6日,证监会对于中概股回归踩刹车,严控“壳资源”炒作;其次,6月17日,证监会发布被称为“史上最严借壳标准”的新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构成借壳上市的资本运作的监管明显趋严。
    自6月17日重组新规发布以来至7月25日,先后有西藏旅游、永大集团、铜峰电子、长高集团、天龙集团、全新好、京城股份等44家上市公司终止重组(其中大部分终止重组的方案涉及借壳)。
新浪财经 | 2016年7月22日10:38

(三)严厉打击IPO造假 落实退市制度严惩相关中介机构

    欣泰电气将成为首个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欣泰电器作为典型的案例落实了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同时表明了监管当局对于IPO造假严惩不贷的决心,对于相关中介机构(兴业证券等)的严厉处罚也有利于中介机构自身提高业务风控标准,有助于净化IPO市场。
新浪财经 | 2016年7月22日10:38

(四)全面提高信息披露要求

    5月13日证监会规范了公开发行证券(尤其是公司债务)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紧接着,5月30日上交所取消了信息披露的暂缓和豁免;到了7月15日,深交所也出手修订了广电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强化明星证券化等事项信息披露。
    证监会及交易所近期出台了一系列强化信息披露的制度(包含战略框架协议以及公司研究报告发布等),旨在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运行机制。
新浪财经 | 2016年7月22日10:38

(五)限制投机 严打内幕交易

    7月29日,上证所推出了《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四——盘中异常申报》一文,向市场公开发布了一批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典型案例,涉及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的虚假申报等。盘中虚假申报和盘中异常申报是上交所二级市场实时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频率较高的两类异常交易行为,也是一线监管的重点。
新浪财经 | 2016年7月22日10:38

相关监管政策汇总

  • 刘士余主席就任以来金融监管政策变动一览
    监管机构 日期 关键词 政策内容 备注
    证监会 2016/3/11 证券机构经营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10项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2016/4/8 风险控制指标 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方法》及其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修改行业规则外对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工时及杠杆率等指标的改进,构建更加合理有效的风控指标体系。 征求意见稿
    2016/4/29 投资者保护 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意在通过完善投保基金公司治理结构、融资方式、收缴程序等问题完善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2016/5/13 信息披露;公司债 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 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加强监管披露。  
    2016/5/31 基金子公司 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拟对基金公司子公司提高资本约束、加强风险管理,严控通道业务》。  
    2016/6/17 FOF基金 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征求意见。文件主要对基金中基金(FOF)制定了相关规则,包括规定FOF 不得投资分级基金等。 征求意见稿
    2016/6/17 借壳限制 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旨在给炒壳降温,继续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在加强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作出修改。 征求意见稿
    2016/7/1 上市公司;环保信披 证监会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力度,规定最近3 年内受到环保相关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同时,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信息披露力度,提高信披质量。  
    2016/7/15 股权激励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旨在深化市场化改革,赋予公司资质和灵活决策空间,放宽绩效考核指标、股票定价机制、预留权益比例、股权激励与其他重大事项的隔离期、终止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强制间隔期。  
    2016/7/15 资管业务降低杠杆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将风险较高的股票类、混合类产品杠杆倍数上限由10 倍下调至1 倍,明确了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 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数不得超过2 倍;同时明确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 (“一对多”)资管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2015/7/15 基金设立 证监会优化基金公司设立审批程序,将先组建公司、再由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做法,改为先批准设立、通过证监会现场检查后再开业。这有利于降低基金公司的设立成本,从而推动公募基金管理行业规范发展。  
    上交所 2016/2/26 大股东增减持 上交所制定新增《第九十九号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并对《第八十五号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进展公告》进行修订,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  
    2016/5/27 停复牌制度 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规定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 个月,停牌后连续筹划充足的,停牌不超过5个月;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原则上不超过1 个月。  
    2016/5/30 信息披露取消暂缓和豁免 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取消信批暂缓、豁免的事前申请,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2016/6/2 期货交易 上交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以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落实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  
    深交所 2016/4/28 转融通限制 深交所对《深证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方法(试行)》第27 条进行修改。当日休市或者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深交所不接受有关申报;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的,停牌期间深交所不接受其出借或借入申报,但可以撤销申报。  
    2016/4/28 网络投资业务;基金及债券交易 深交所发布《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和《深证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以进一步完善深交所网络投票业务以及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同时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2016/7/11 退市执行力 深交所修订并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对上市公司退市、股票审核范围、企业债券审议等方面设立了新的标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2016/7/8 降低杠杆;质押回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修订发布《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进一步加强交易所债券回购风险管理。根据上述新规,信用债折扣系数确定过程中仅考虑主体和债项评级,折扣系数整体被下调,资质越低,折扣系数下调越多 。  

监管“新思路”股市影响

    1、炒作风气降温,价值投资正逐步回归:原先估值很高的概念股、中小创及小盘股等的估值逐步回落,主板低估值板块、业绩高成长股逐渐显示出其吸引力。
    2、监管新政短期利空,长期利好:监管新政由于打压了游资、炒题材,短期内市场面临着一定的调整压力,但随着市场的逐步恢复及市场环境的相对净化,股市长期内会逐步走强。
    3、中长期内,监管趋严能够帮助市场更好地去除泡沫,形成分化,为市场上涨积蓄力量,有利于优质企业脱颖而出。
    4、继续把“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加强监管”作为工作的重心,并引导长期资金入市,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5、私募监管实质重于形式,规范是为了更好地扶持。目前政策取向表明私募即将迎来规范繁荣阶段。

重磅监管政策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1)限定了私募基金合法募集主体;(2)确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最终募集责任;(3)明确基金销售协议重要内容需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4)禁止拆分转让;(5)明确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管;(6)明确了私募基金募集流程;(7)增加了特定对象调查程序;(8)规范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推介行为;(9)细化了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及合同签订流程;(10)为投资人设定不低于24h的投资冷静期;(11)实行回访确认制度。
综合 | 2016年8月3日15:1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内容解读

    第一,《暂行规定》涉及的资管机构包括: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暂行规定》中提出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第三,关于结构化产品的杠杆率。第四,提升融资杠杆率。第五,规定实行穿透检查。第六,《暂行规定》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不准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综合 | 2016年8月3日15:10

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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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内重要新闻

专题调查

重大监管政策时间轴

2016年4月8日 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
2016年4月26日 拟制商品市场过度投机
2016年5月6日 中概股借壳限制
2016年5月13日 公司债信息披露
2016年5月27日 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2016年5月30日 信息披露取消暂缓或豁免
2016年5月31日 完善基金子公司风控体系
2016年6月17日 FOF相关规则修订
2016年6月17日 修订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6年7月8日 欣泰电气启动退市程序
2016年7月8日 中证登质押回购降低杠杆
2016年7月15日 修订广电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2016年7月15日 “资管”业务降低杠杆
2016年7月22日 上交所发异常交易监管案例
2016年7月27日 银监会修订理财业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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