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可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 ·超过5%或者不超过5%但会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详细]
[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受让办法 标识管理办法][3年内转让超5%需报批 答问 国资委权力收放之间]
国资委6日发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今后,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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