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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国有股权转让超过5%需要报国资委审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6日 17:12 中国证券网
本网讯 (上海证券报记者 李雁争)国资委6日发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今后,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可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超过5%或者虽然不超过5%但会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这样既能使企业有较为充分的经营自 主权,适当增加市场中的股票供应量,又能防止出现国有股东集中、大规模抛售股份,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稳定情况的发生。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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