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版介绍房屋银行的文章刊出后,“小田热线”接到不少读者的来电,就房屋出租中经常发生的一些法律纠纷进行询问。现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简复于后。
出租房屋的合法条件
一、房屋产权证明;
二、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三、将住宅或其它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得到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
四、属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之内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五、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六、房屋能正常使用。
不得出租的房屋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四、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出租房屋的法律手续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等;
三、经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书。
哪些情况可收回出租房屋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