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世纪的第一个税收宣传月期间,人们对热点税收问题表现出了更多的关注。市地税局的有关人士在采访中就其中的部分问题予以解答。针对居民住房条件改善后的出租房屋的行为,税务人士提醒:个人出租住房勿忘纳税,同时不要忽视今年出台的相应税收优惠措施。
据了解,为配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减轻个人出租房
屋的税收负担,从2001年1月1日起,本市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取得的房租收入,营业税由按5%的税率降低为按3%的税率缴纳;房产税由按12%的税率降低为按4%的税率缴纳。个人出租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原20%的税率降低为10%的税率缴纳。个人出租房屋过程中缴纳的各项税费,可持完税凭证,从取得的租金收入中扣除。
居民还可自己算算应缴纳的税费款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营业税等于租金收入乘以3%;房产税等于租金收入乘以4%;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于营业税乘以7%;教育费附加等于营业税乘以3%;防洪工程维护费等于营业税乘以1%。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居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800元-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10%;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居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1-20%)-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10%。(见习记者刘英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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