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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购房维权之路为何如此艰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5月22日 08:25 人民网-市场报

  吉林消费者董桂秋于1998年花40多万元购买了两套商品房,可入住后,却一直没有生活用水。因为开发公司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屋销售许可证,董桂秋等消费者一直无法办理房屋土地证、所有权证。为了讨回公道,董桂秋起诉了开发公司,也赢了官司,但问题一起没有解决——

  刘楚

  两套“堵心房”一直没法住

  消费者董桂秋于1998年年底花40万元购买了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路1号楼5单元7层65、66号两套商品房,交纳购房款前,开发商吉林市龙潭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的工作人员反复承诺保证该商品房的质量,保证供水,能全天供应生活热水,供应煤气。

  但董桂秋入住至今,不仅没有煤气、生活热水,连生活用自来水也不能保证。董桂秋为了维持生活,只好买了两台水泵安装在自来水管线上,待每日半夜用水高峰过后,开动水泵抽水蓄水。就是这样的“问题房屋”,开发公司也一直没有给董桂秋开具正式发票,在董桂秋的多次讨要下,只开了两张加盖公章的收款说明,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董桂秋说:“当时,这房子卖1800多元一平方米,是龙潭区最贵的。我们去看房时,看到确实有热水管、煤气管道和计量表,加上他们是区政府下属公司,觉得不应该有问题,所以就相信了他们。可直到住进来,我们才发现上当了。这样的房子怎么住?”董桂秋多次找开发公司协商,要求实现售房时的承诺,解决自来水、热水、煤气的问题,重新开具正式发票,但被开发公司拒绝。

  据董桂秋介绍,这幢楼房共有5个单元,其中4个单元是回迁房,属于福利性职工住宅,水、电、煤气管道俱全。而他们买的第5单元,是额外“挤”出来的一个单元,共有10套商品房。因为无法正常使用,董桂秋的另一套房子还原封未动。董桂秋说,连房里的暖气管道居然都接反了,回水管接在进水管上,进水管接在回水管上,根本不能采暖,所以房子就一直搁在那儿了。

  开发商欺诈消费者胜诉

  问题得不到解决,消费者想到了投诉,先后向龙潭工商局举报投诉。龙潭工商局于2000年3月25日正式对此事立案调查。

  龙潭工商局的调查结果为:龙潭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的这10套商品房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屋销售许可证,建设单位、用地单位是龙潭区政府,建设项目是住宅楼,而不是商品房。也就是说,开发公司将政府划拨的土地用来建商品房出售,让购房者多承担了土地出让金,开发公司在销售房屋时却对消费者隐瞒了土地权益上的真实情况。而且,这幢楼房也没有经过质检验收。这些情况有吉林市土地局、吉林市质检站出具的证明及相关部门存档的文件作为证据。

  此外,开发公司在销售此房时还向消费者宣传有自来水、生活热水和煤气,购买这个单元商品房的消费者一致证明销售人员当时有过这种承诺。就连开发公司的销售负责人在接受工商局调查时,也多次承认售房时做过这样的承诺。但消费者至今已入住近4年,这些承诺却都没有实现。

  据龙潭工商局介绍,2000年9月21日,龙潭区消协和工商局召开由开发公司和消费者代表参加的调解会,并邀请区人大主任、区政协主席到场。调解会公开做了录音、录像。开发公司的代表承认在售房环节中确实向消费者做过入住后可供应“两水一气”的承诺。可会后,开发公司无意解决纠纷,区消协宣布终止调解。

  2001年3月,董桂秋以开发公司欺诈侵权要求赔偿为由向吉林市中级法院对开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公司的销售人员向董桂秋做了入住后即能提供煤气、24小时生活热水、自来水等虚假宣传,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1年7月,中级法院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开发公司向董桂秋退还房款,并以房款的一倍赔偿损失。

  同时,龙潭区工商局在进一步调查后,也依据《消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开发公司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维权成被告官司难打赢

  龙潭工商局做出行政处罚后,龙潭区信访办主任作为开发公司一方的代理人,向龙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工商局处罚不当。

  龙潭工商局在写给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的反映材料中提到,尽管吉林市质检站已于2000年8月25日向工商局出具了关于开发公司的商品房没有经过质量认证的证明,但在某些领导的干预下,又于2001年4月给开发公司开出了一张质检合格的证书,并把日期回签为1998年12月。开发公司从来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却在这种情况下为买房人办出了一个漏洞百出的个人土地使用证,并用这个违规的土地证作为法庭证据。最终,龙潭区法院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2001年12月21日判决龙潭区工商局撤消行政处罚。而此时,开发公司不服吉林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双倍赔偿”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高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因为这场行政诉讼,高级法院作出了“中止诉讼”的裁决。这就意味着中级法院的“双倍赔偿”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龙潭区工商局不服初审判决,向吉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行政庭于3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结果,龙潭区工商局败诉。目前,龙潭工商局正准备进行申诉。

  3年多了,开发商的承诺一件没做到。消费者想卖掉房子吧,又没有产权证。董桂秋告诉笔者:开发公司就是要拖延时间,一旦拖过了诉讼期,其他的消费者就无法起诉他们了。

  对此,开发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其工作人员在销售房屋时保证商品房的质量,保证供水,入住后能全天供应生活热水及煤气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他们严格依据商品房销售合同,未进行约定的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未对房屋的内部设施进行约定,故不存在其承诺保证供水、供气的事实。煤气管线及供水设施是城市住宅建设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供水及供气的职能由供水企业和供气企业根据规划行使,并非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该销售房屋具有供水、供气管线而认同具有供水、供气的责任。而开发公司工作人员的说法是对销售房屋的善意表示,希望销售的房屋将来能具备此项功能,但这并非合同中规定的内容……

  “如果连有没有水都要约定的话,不知我们要签多长的合同了。”消费者无奈地说。

  开发公司不申请行政复议,而是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使本该解决的问题再次陷入僵局。看来,消费者要维权,只能首先期待为消费者维权的工商局先为自己维权后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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