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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新育:解读离岸金融中心 天堂里的罪恶(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 11:30 世界知识

  怎样进行监管

  随着离岸金融中心对国际经济生活的影响日趋显著,国际社会已经难以容忍离岸金融中心完全游离于监管之外,对离岸金融中心的国际监管趋向强化,监管的目标是改进其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国际经济组织的全球监管协调

  目前,最重要的全球性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是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以及“G7”1999年2月建立的金融稳定论坛。该论坛建立后,陆续吸收了澳大利亚、香港特区、荷兰、新加坡金融监管当局的代表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国际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专家组成委员会,从而大大增强了自身的影响力。虽然这些机构发布的准则并无强制效力,成员国可选择实施,但为了表明本国金融稳健,成员国通常会竞相实施这些准则,甚至执行更严格的规定。

  1999年4月,金融稳定论坛成立离岸金融中心工作组。在2000年3月发布的报告中,该工作组建议离岸金融中心实施国际认可的标准,特别是关于监管、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的标准,并建议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其他标准制定机构开展合作,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正式的程序来评估离岸金融中心遵循国际标准的程度。由于各离岸金融中心对国际标准的遵守程度不同——香港、新加坡等离岸金融中心拥有颇为完备的监管体制,而加勒比地区、太平洋岛屿离岸金融中心则几乎是没有任何监管措施的“避税天堂”,为激励离岸中心遵循国际标准,离岸金融中心工作组按照金融监管质量和国际合作程度将各离岸金融中心分类,实行区别待遇。其中,开曼群岛、萨摩亚、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于“根本不合作者”。

  来自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压力

  欧盟要求离岸金融中心加强监管的努力是围绕推行新的“储蓄税收法”(今年1月1日升效)展开的。由于西欧各国税率较高,欧共体/欧盟国家一直有大量的居民资产存放在瑞士、卢森堡以及加勒比地区和太平洋岛屿离岸金融中心,从而侵蚀了欧共体/欧盟国家的税基。“地下经济”发达的意大利和高税收高福利的德国税源所受侵蚀尤其严重。2002年1月,欧盟通过新的“储蓄税收法”,目的是清除银行保密制度,保证欧洲各国政府能从本国公民的存款利息及投资收入中获得相应的税收。2003年2月,欧盟通过了制止资金外流的草案,规定从2004年起,除卢森堡、比利时和奥地利之外的欧盟成员国都必须采用银行信息交换机制,以便存款人居住国政府了解本国居民在海外的存款利息收入,并对其征税。瑞士不愿意放弃银行保密制度,但在欧盟的压力下与之达成协议,向欧盟公民的银行账户征收特别税。

  欧盟推行新“储蓄税收法”的努力重创了欧洲各避税地的离岸金融业务,从而促使资金流向欧洲以外的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因此,欧盟及其成员国向欧洲以外的离岸金融中心施加压力,要求其配合新“储蓄税收法”。由于加勒比地区离岸金融中心很多是欧洲国家的属地,因此成为欧盟及其成员国施加压力的重点。

  在国际压力下,离岸金融中心相继或多或少强化了对离岸公司的监管,尤其是金融机构。

  中国的政策选择

  我国内地与离岸金融中心之间跨境资本流动规模上升,也具有正反两方面意义,所以,有关离岸金融中心资本流动的政策也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无序的离岸金融中心资本流动给我国经济生活造成的混乱,要加强对其监测和监管;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内资企业大量赴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固然部分动机是为了逃税、财务造假乃至侵吞公有资产,但也有部分动机是为了满足跨国经营在资金跨境调度等方面的需求,或是为了取得与外商平等的待遇。对这些正当需求,政府应当努力予以满足,从而削弱其赴离岸金融中心的内在动机。企业通过离岸公司隔离风险和提高资产流动性的期望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借此逃税和侵吞资产的动机则是需要提防的。可供选择的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改进对资本流动的监管 迄今,我国的资本项目监管还是一种不对称而且不全面的监管:对资本外流的监管严于对资本内流的监管,对内资机构的监管严于对外资机构的监管。有鉴于此,应将资本内流与资本外流、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体纳入监测范围。其中尤其重要的一点是,内地外经贸和证券监管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在实质上属于内资企业的离岸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尤其是对同时在海外上市的公司,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003年开始执行,是这个方面的重要进展。只有在弄清楚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之间资本流动的真实规模、构成、资本来源的基础上,才能提出适当的政策,这是工作的重点,也是工作的难点。

  加强对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离不开国际合作。我国目前还缺乏足够的实力要求离岸金融中心为我国而提高其资本流动的透明度,但我们有能力通过推进国际组织的监管而从中受益。要充分重视香港的特殊作用。

  适度限制有关机构在内地开展离岸金融服务 目前,已经有公司在中国内地开办了代理注册离岸公司业务,如巴拿马摩根&摩根律师事务所、离岸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鸿基国际商务等,其主营业务中均包括“注册离岸公司或提供离岸金融服务”等业务。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许可”的原则,政府不宜明确禁止它们开办这类业务,这样做反而可能使它们和有意注册离岸公司的企业转入地下市场,更加难以监管。但是,政府应当限制这些企业的业务宣传,如在其广告刊登方面做出限制等。实际上,美国也限制在美国出版的报刊上刊登宣传离岸金融服务的广告。

  整顿国有资产转让和改制工作 目前,离岸金融中心对我国的最严峻挑战就是可能助长国有资产改制转让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为此,政府应当大力整顿国有资产转让和改制工作。

  加强对离岸公司投资企业的金融监管,防范其从境外转嫁金融风险 首先,银行业协会应当推动各家银行改善信息交流,包括本地和异地的信息交流,以便掌握离岸公司投资企业的整体资产负债状况。尤其是对属于同一集团的多家离岸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努力掌握集团总体资产负债结构。其次,通过各种方式改进与离岸金融中心之间的信息交流,尽可能提高离岸公司经营的透明度。

  放松资本流动管制,便利企业跨国经营 一些企业之所以热衷于注册离岸公司,原因之一就是想借此规避现行外汇管理制度中的某些过度管制措施,取得资金运用的更大主动权,满足本公司开展跨国经营的需要。鉴于我国目前已经不存在外汇缺口,适度放松企业海外投资的外汇管制、满足企业的上述正当需求正当其时,政府在这方面的改革应当继续下去。

  取消对外资的过度优惠,实现内外资待遇平等 企业注册离岸公司的动机之一是享受对外商的“超国民待遇”。目前,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遭到的反对日益强烈,从税收、审批、土地、借用外债等方面减少直至完全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时机正日益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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