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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新育:解读离岸金融中心 天堂里的罪恶(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 11:30 世界知识

  给中国带来麻烦

  离岸金融中心对中国内地展开大规模投资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此前在中国内地所吸引的FDI中所占份额甚微。1993年,巴哈马、巴拿马、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对中国内地直接投资合计4898万美元,在当年我实际利用FDI总额中只占0.17%。此后,离岸金融中心对中国内地的投资增长相当迅速。到2000年,主要离岸金融中心对中国内地直接投资已近50亿
美元,约占当年我实际利用FDI总额的12%。

  由于离岸金融中心的有关数据和公司信息不透明,这些地区究竟有多少与中国内地有关的离岸公司,迄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众所公认的统计,不同来源的数字相差非常大。据香港殷诚国际公司统计,截至2003年初,50多万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企业中,大约近20万家与中国内地企业有关。

  真外资与假外资

  在离岸金融中心对中国内地的投资中,有一部分属于真正的外资,即其最终所有者是中国内地之外的居民和企业,这些外资之所以要绕道通过离岸公司开展对中国内地的投资,除了避税之外,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投资流动性、隔离在华子公司经营活动对母公司的不利影响、规避其母国(来源地)的管制措施等。如,从规避来源地管制方面讲,由于台湾当局对两岸经贸往来横加干预,尤其反对台商对大陆投资,因此,到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离岸公司,通过该公司投资大陆,借助离岸金融中心优越的保密条件,隐瞒其真实股权结构、资金来源,令台湾当局无法获得足够证据“依法”处置自己,就成为众多台商的理性决策。

  然而,有大量实质上的内资企业选择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然后对中国内地投资、开展业务。内资选择外流离岸金融中心,同样有着多方面的考虑。

  剥离

不良资产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内地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较高,资本充足率较低。为了使资本充足率能达到要求,尽快应对入世和未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实施之后国际化竞争加剧的局面,内地金融机构近年来掀起了上市热潮。然而,处置不良资产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和较高成本,为了赢得投资者信任、取得较为理想的股价,欲上市银行必须剥离其不良资产。借助母子公司之间的有限责任关系以及离岸金融中心对离岸公司资产质量要求极为宽松的特点,将不良资产剥离到离岸子公司,不失为一个“高招儿”。

  曲线海外上市

  1993年7月15日,青岛啤酒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被视为第一只真正的内地注册企业海外上市

股票。十几年来,内地企业海外上市几度掀起高潮,截至2005年8月,共有117家在境外上市的内地注册企业,而注册地在境外而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的海外上市公司更多。

  公司跨境上市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对于中国内地企业而言,海外上市更具有多方面的吸引力。长期以来,政府对中资企业直接海外上市及其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要求非常严格,如,要求内地注册企业海外上市所筹资金必须全部调回内地。此外,对于民营企业还存在一些具有不确定性的额外限制。这无异大大提高了内地企业赴海外上市的难度,对于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尤甚。在这种情况下,鉴于百慕大、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是纳斯达克股市上市公司的合法注册地;香港联交所1992年7月颁布的《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一条也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合法注册地除了中国内地、香港之外,还包括百慕大、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采取“造壳上市”(海外曲线上市)策略,即在拟上市的海外证券市场所在地或其允许的国家(地区)成立一家中资公司的控股公司,进而以控股公司的名义申请上市,就不失为一条规避有关管制的可行道路。与此同时,由于离岸金融中心对在本地注册的离岸公司资金转移几乎没有任何外汇管制,对公司资金投向、运用的要求也极为宽松,通过离岸公司上市的企业可以将在海外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先放在海外的离岸公司,然后再根据中国内地企业经营的具体需要逐次将资金汇回内地,这对于企业自身经营也是有利的。十余年来,许多内地企业通过这一方式实现了海外上市。

  内地资本“曲线”获得与外商同等的待遇

  给予外资超过内资的待遇,这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发展中国家是常见现象,我国对外资的优惠通常包括低税率、低廉的土地和基础服务价格,较为宽松的审批限制以及外汇管制要求,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内资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然后以离岸公司名义回中国内地投资,享受外商投资的“超国民待遇”,无疑是一项理性的选择。如,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全资附属公司“北京燕京啤酒公司”(简称燕京BVI公司),2003年1月17日,上市公司燕京啤酒与燕京BVI公司合资设立北京燕京饮料有限公司,从而得以享受中外合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隐瞒公司的实际控制者

  内资公司往往在多个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多家“壳”公司,在中国内地的资产注入海外“壳”公司的过程中,控股关系纵横交错,资产置换扑朔迷离。如上面所述,各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极为宽松,对离岸公司的业务、资产负债、股东与董事会构成等情况给予良好的保密条件,非核心层内部人都很难知道各家离岸公司之间的真实关系及其实际控制者,从而有利于企业进行关联交易,也有利于内部人员出于某种目的而刻意模糊公司的真实产权归属。市场参与者往往称之为“越复杂就越安全”。

  合法避税

  迄今,我对外投资企业多属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竞争力主要来自价格策略,因此,在我企业的全球投资战略中,成本因素的重要性极高。相应地,合法节税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就成为我企业对外投资策略中的首要问题。如上所言,设立离岸公司有助于企业降低纳税额,这一优势理所当然要引起中国内地企业的关注并加以充分利用。

  地位上升,风险加大

  离岸金融中心在中国内地跨境资本流动中地位上升,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首先,使我得以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巨额金融资本而不至于过度加剧风险。近20年来,国际资本流动出现了证券化趋势,国际资本市场上最大的投资主体不是工商企业,而是各类投资基金。我国要进一步扩大利用国际资本,就必须正视这类投资主体,当然,这类投资主体也不会无视中国市场的存在。然而,投资基金惯常从事的证券投资方式又与我国所偏好的直接投资方式相互冲突。为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红利,同时尽可能在不违背中国外资政策的前提下提高资产流动性,西方投资基金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离岸公司,然后以此为载体开展对华直接投资。其次,这一趋势有助于我国利用外资方式的创新,如,利用投资基金开展企业并购,进行以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为基础的资产支持证券融资(如重庆ABS项目)。

  然而,离岸金融中心在我跨境资本流动中地位的上升,也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为腐败分子、不法商人提供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的途径

  大多数规模庞大的现代企业都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企业,经营者或者完全没有企业股权,或者并不占有全部股份,因此存在代理风险。掌握经营权的经理人有可能侵占股东资产,掌握控股权的大股东也有可能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由于目前中国商业法规不够健全,这种代理风险相当高,而离岸金融中心恰恰为这种侵占行为提供了便利的资产转移渠道。这种资产转移方式有两种: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资产;隐蔽公司股权收购方的真实身份,低成本占有公有股权。

  ●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资产

  在中国股市上,大股东利用控股权侵占小股东权益、管理层利用管理权侵占股东权益的手法很多。如,大股东把本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广告费、公关费等)纳入控股上市公司支出;大股东或管理层通过操作向大股东自己或管理层的私人公司转移利润,套取中小股东的应得收益;操纵会计账目,导致其控股的公司账目虚亏实盈,剥夺中小股东的红利,逃避税收;等等。随着股市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警惕性日益提高,单纯通过境内注册关联公司从事此类游戏的风险上升,意欲从事恶意关联交易的股东、管理人员日益倾向于通过离岸公司进行。如中川国际案例。据《经济观察报》报道,2000年4月11日,中川国际把本公司拥有的价值1.4亿港元的广州泰康城权益作价1.02亿港元“卖给”原中川国际董事长丛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GTTL公司。

  ●隐蔽公司股权收购方的真实身份,低成本占有公有股权

  中国正在进行公有(包括国有、集体)资产的重新布局,在这个过程中,一批居心叵测的企业管理人员和政府官员企图借机低成本甚至无成本侵吞公有资产,通过关联交易将自己管理的公有资产廉价“出售”给自己所有、控制的关联企业,就是一种近年来比较常见的掩人耳目的手法,胆大妄为者甚至直接篡改公有企业的初始产权归属。离岸公司的发展给内部人员创造了更多的机会。正如上面所言,内资公司往往在多个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多家“壳”公司,其初始产权、资产负债、相互之间的资产与人事关系错综复杂,而且不为非核心层内部人所知,这就加剧了企业股东与管理者、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内部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适合充当上述廉价“收购”公有资产的关联企业。

  目前,中国内地的企业并购浪潮正在发展,而入世之后,我对外资在并购方面的限制正在放松,这就大大便利了借助离岸公司“收购”公有股权的行为。而且,由于政府监管部门紧急禁止通过管理层收购(MBO)转让国有股权,某些企业管理层便通过信托公司、离岸公司等其他表面上的非关联企业收购国有股权,从而规避监管。前苏联东欧转轨国家和我国的教训表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时最容易发生严重腐败行为。

  推动资本外逃规模的进一步膨胀,进而对

人民币汇率安排和货币政策运作产生巨大压力

  国际财经界和经济学界一致公认中国资本外逃(capital flight)的规模极为可观。我国政府比较认可的1997年~1999年中国内地资本外逃额为530亿美元。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加勒比地区离岸金融中心是中国内地资本外逃然后回流的“中转站”,这已是公开的秘密。

  外逃资本是套利游资(热钱)的重要来源,而套利游资已经多次对人民币汇率产生了巨大压力。如2002年下半年以来,国际游资大规模内流对人民币汇率施加了沉重的升值压力,并对国内货币供给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产生了巨大干扰。

  另外,便利公司欺诈(虚增资产和业绩)、转嫁金融风险、造成潜在投资争议等,也都是离岸金融中心带来的负作用,这方面的案例也非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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