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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改税制而非废税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0日 10:58 南方日报
利息税:改税制而非废税种 □杨卫华 从我国目前总的经济形势看还是内需相对不足,在我国最终消费率和居民消费率比较低的今天,利息税不能取消,只能改革与完善 从1999年11月1日起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以来,人们对开征利息税的争论一直不断。2007年6月12日国家统计局公布5月份CPI同比上涨3.4%后,更引起社会各界对利息税存废问题的广泛讨论。笔者认为,面对当前的经济形势应保持冷静的头脑,政策的调整必须具有前瞻性和谨慎性,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我国利息税而言,现阶段只能调整税制,不能取消税种。 取消利息税的时机未成熟 大家知道,国家恢复征收利息税的初衷主要有三:一是抑制储蓄,鼓励消费和投资,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二是调节高收入,公平税负,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三是增加财政收入,减少财政赤字,争取收支平衡。笔者认为,从利息税实施的效果来看,虽然没有使储蓄存款减少,但其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我们不应该否定或者夸大利息税的作用。过去储蓄存款上升,不能认为利息税没有作用,现在储蓄存款大幅下降,也不能指望取消利息税就能解决。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取消利息税的条件,理由是: 1.征收利息税,有利于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发展。我国目前从总的经济形势看还是内需相对不足,没有出现过度的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还需要发挥利息税促进消费、拉动投资、促进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发展的作用。 2.征收利息税,有利于完善税制公平税负。我们知道,利息税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开征的税项,是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税,属于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属于非劳动所得。如果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所得征税,对利息、股息红利等非劳动所得不征税,这种税制是不科学的,负担是不公平。 3.征收利息税,对收入有一定的调节作用。开征利息税虽然没有完全达到将存款“赶出银行”的效果,但不能以此否定利息税的调节作用。同时,由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具有明显的累退性,造成存款利息少的中低收入者税负相对较重,不公平,不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但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10%的富人拥有60%的存款,利息税的大部分自然来自富人,对富人的收入起了一定的调节作用。 4.征收利息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利息税开征七年来虽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大,但作为一种稳定增长的财政收入来源,已是不争的事实。取消利息税,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的开支,影响政府机器的运转和公共产品的提供。 5.征收利息税,有利于培养人们的纳税意识。 总之,在我国最终消费率和居民消费率比较低的今天,利息税不能取消,只能改革与完善。 适当调低税率、实行累进税率、建立利息税征收与通货膨胀率挂钩制度、对低保人员给予税收优惠 从利息税七年多的实践可以看到,由于其制度不完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应调整改革。 第一,应适当调低税率。现行利息税20%的税率偏高,税负偏重,影响了低收入者的生活。同时,税率高也容易导致纳税人逃税,或将资金用于民间集资等,游离于银行监管之外。笔者认为,应分步调低利息税的税率,并创造条件改比例税率为累进税率。可先将税率由现在的20%调到15%,实行两三年后,再由15%调到10%。 第二,税率全国“一刀切”,税负不公平,应创造条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由于比例税率具有累退性,不是依纳税能力大小确定税收负担,所得少的人负担重,不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同时,我国地域广大,各地物价水平各不相同,全国“一刀切”的制度对落后地区或收入少的纳税人不公平,应创造条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第三,负利率照征税,有违所得征税原则,应建立利息税征收与通货膨胀率挂钩制度。近几年,我国通货膨胀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出现了负利率,纳税人储蓄存款的利息还不够补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政府应建立利息税征收与通货膨胀率挂钩的制度,定期公布当地的通货膨胀率,当通货膨胀率等于或高于存款利率时,应停止征收利息税。 第四,对低保人员给予税收优惠。比如,在一定时期内给经民政部门认定的达不到最低保障线收入的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存款利息免税。同时,除对教育储蓄项目免税外,建议增加补充养老储蓄、补充购房储蓄等免税项目,可通过制度规定,在提取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允许有收入能力的人,在一定时期、按一定标准计提并在退休后或购房时才能提取的补充养老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等储蓄项目的利息免税,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应建立同一纳税人利息支出与利息收入抵扣制度。如对纳税人因购买住房、医疗等贷款、抵押贷款所支付的利息,允许抵扣储蓄利息收入,对抵扣后的利息收入征税。这既符合所得征税原则,体现公平税负,又有利于推动居民信贷消费,刺激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 作者系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岭南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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