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之一:《服务贸易总协定》
A.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原则以及减少法规性障碍(第16条第1、2款)。要求外方金融机构的待遇不低于国内的金融机构;
B.最惠国待遇(MFN),第2条第1款。金融服务的此待遇原则仅限于购买公共机构提供的
金融服务和过境金融服务。
C.国内法规的透明、规范及资格认可(第6条第1、4款,第7条第1款)。入世签署的20多个法律条款涉及企业的很少,主要针对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和法律的公开透明。
规则之二:《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成员体内部已有的法规及管理措施与协议(协定)如有不相一致,按照国际惯例,内部法应得到尊重。目前谈判进程中,发达国家承诺全面开放,发展中国家及地区考虑对某些具体部门实施限制。
中国银行业开放之门
根据WTO文本、中美及中欧达成的协议和目前公开的文件,中国银行业入世后开放的主要内容有:
A.中国承诺开放所有外币业务,入世即可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包括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经营所有外汇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2年后开放外资银行与中国企业之间的人民币业务。中国将在5年内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在此期间每年新增4座城市允许外商经营业务。5年以后外资银行可以同个人进行本币交易,在地域与客户方面的性质完全取消。
B.入世5年后外资银行将享有完全市场准入。外资银行营业许可的获得不受经济是否需要、当地市场是否饱和等理由限制。只要经营是安全的,风险是适度的,就可以获得经营权。
C.在业务范围上,外资银行可以接受所有公众贷款、存款和其他应付基金的承兑,各种类型的贷款,包括抵押贷款(例如房屋抵押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信贷及金融租赁,所有支付资金的划汇及担保承兑等。
D.在服务提供方面,外资银行可以跨境支付。
E.在境外消费方面,主要是信用卡消费,外资银行的信用卡消费将不受国界的限制。(蔡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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