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派记者 袁铁成 杨得志
今天晚上,“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以“中国台北”的名义签订了入世议定书。在此之前,中国大陆已完成了相应程序。这样,WTO的成员由原来的142个增加到144个,其中来自中国的就有4个。他们分别是中国大陆、中国台北、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
中国人在WTO这个俱乐部里创造了一项纪录,WTO成员中第一次有4个与中国人有密切联系的“成员体”。专门因为中国而改了WTO的规矩,这应该算是中国入世给WTO带来的最直接的改变。
其实,这种说法是有典故的,并与中国的发展有关。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国高级官员透露,根据原来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和WTO的有关规定,都允许主权国家属下的单独关税区单独加入。“实际上,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中国等极少数国家,甚至可以说专门被中国引用。在GATT的历史上,除中国外,另有一例就是南罗得西亚。然而,由于南罗得西亚现在已经是一个国家,而且时过境迁,当时的单独关税区已经不复存在”。因此,目前,只有在中国的概念内才有单独关税区之说。
这位官员还说:“若没有中国实行‘一国两制’的特殊条件,WTO就不需要单独关税区的规则了。”早在1986年4月,中国与英国两国政府曾发表声明,香港以单独关税区的名义成为GATT的缔约方。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时继续为单独缔约方,并使用“中国香港”的称谓。1991年1月,中国又与葡萄牙政府发表联合声明,把澳门也作为GATT的缔约方。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后,继续为单独的缔约方,并使用“中国澳门”的称谓。
中国台湾当局曾于1990年向GATT提出加入申请。根据有关条款,台湾被看做中国的一个单独关税区加入GATT“有一定的合理性”。当时,GATT的缔约方,特别是GATT的“四巨头”———美国、欧共体、日本和加拿大在与中国进行了多轮磋商后,最后同意于1992年9月29日,由GATT的理事会主席发表声明,确认缔约各方一致同意以下3点:中国缔约方地位工作组应考虑中国经济改革的步伐,迅速地结束其工作。第二,中国台北工作组现在应予成立,该工作组职责范围如下:“审议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根据第33条加入GATT的申请,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其中可以包括一份加入议定书草案。”第三,理事会应充分考虑所表达的各种观点,特别是理事会应在审议中国台北工作组报告和通过议定书之前审议中国工作组报告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议定书的观点,两个工作组报告应独立审议。在上述决定通过后,理事会主席发表补充声明:“刚才理事会作出的决定还包含一项谅解,中国台北在GATT的代表机构不论是当观察员期间或是日后成为缔约方,代表团均类同香港和澳门。”即其代表头衔不得带有主权问题的含义。
2001年11月11日,中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在多哈举行的记者会上说,根据1992年的理事会主席声明的原则,中国对台湾加入WTO表示欢迎。两岸加入WTO后为两岸发展经贸关系提供了新的机遇。希望台湾当局抓住这一契机,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开展“直接、双向、互利”的“三通”。(本报多哈11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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