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耀东
近年来,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屡遭反倾销起诉。据统计,自1979年欧盟对中国糖精和闹钟提起反倾销指控以来,截止今年3月底,已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422起,涉案金额累计超过百亿美元,位居全球之冠。从某种意义上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走出国门的历史同时也是一部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历史。认清国外对
我国产品反倾销指控的本质和成因,采取相应对策,已成为我国企业进一步拓宽国际市场的当务之急。
一、对当今全球范围内反倾销活动的基本认识
在国际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程度日益加深的今天,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大趋势。然而,在贸易投资自由化呼声的背后,反倾销措施却从未放慢前进的脚步。
1.反倾销措施在当前形势下已成为“合法的”贸易保护主义的代名词。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政府在失去惯用的关税和非关税保护措施的同时,都在致力于WTO框架内的保护伞。反倾销措施就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被堂而皇之地搬到国际贸易舞台上来的,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据报道,1999年,全球范围的反倾销诉讼案件较上年增长了41%,达到328起。不仅仅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就是发达国家内部也进行着反倾销的较量。如日美之间、欧美之间、日欧之间的反倾销斗争经年不息。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反倾销措施的初衷是对破坏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的国家和地区予以惩戒,迫使其走上规范的国际贸易自由化轨道,然而对于发起国的对等产业而言,反倾销措施却是实实在在的贸易保护,它所带来的益处短期内要较降低成本和加快技术创新来得更直接、更容易。如美国国会去年通过“2000年持续倾销及补贴抵消法”,规定财政部海关向外国厂商课征来的反倾销税或平衡税,将逐年均分给受到外国倾销打击的本国厂商。由于该法具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因此尚未实际执行,即已引来世界各国的反对声浪。从这个大背景来看,近年来针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只是连续剧中的一个片段而已。
2.反倾销指控日益成为发起国内部政治斗争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延伸。一国政府往往迫于国内政治压力,特别是受进口产品冲击大的利益集团和反对党的压力,才顶着外国政府贸易报复甚至是损害双边关系的压力挥舞起反倾销大棒。从我国情况来看,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出口拳头产品大多集中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源密集型产品。而对这些产品而言其他国家可能是比较劣势产品,在就业、产业关联效应、结构调整和退出障碍等压力综合作用下,后者并不情愿让出既得利益(至少在比较竞争优势产业升级完成之前是这样)。从这个考虑出发,藉提出反倾销指控之名,行保护比较劣势产业之实,也就不难理解了。
3.反倾销的深度(反倾销税的高低及持续时间的长短)和广度(反倾销产品范围的多少)与国与国之间综合实力的较量密不可分。应当说,反倾销问题不仅仅是当事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纠纷问题,更是当事国家和地区的综合实力的较量(最集中的体现就是贸易报复)。在国际舞台上拥有综合实力优势的国家或地区(强势集团)往往占据反倾销战的有利地位,因为它有更多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筹码。弱势集团由于在政治、经济和军事上对于强势集团存在较强的依附关系,在这场讨价还价较量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从实际情况看,近年来提出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和地区就是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而被起诉国家和地区主要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4.反倾销措施是一个负和博弈(negative sum-up game)过程。从短期来看,首先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国家和地区占有暂时的有利地位,但从长期看,总收益未必就是正值,因为受指控国会利用各种条件(也包括反倾销措施)进行贸易报复,当然这种报复未必是完全对等的,如前所述,它一方面受双方综合力量对比的影响,另方面受双方不对等的贸易关系(双边贸易量、贸易结构和贸易条件)的左右。我国受欧盟反倾销指控多的原因恐怕不能说与我国没有很强的贸易筹码有关系。我国在许多高附加值的资本货物上要从欧盟进口,这样就形成了对欧盟产品的贸易依赖。反观欧盟,对我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依赖性就比较有限,毕竟像纺织品、成衣、玩具等低附加值产品,还存在着像墨西哥、印尼、泰国、越南这样的竞争对手。
二、近年来国外对我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诉讼活动的特点
1、以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是对华反倾销指控的“主力军”。在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和地区中,欧盟一直是“领头羊”。我国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指控就源自欧盟。近年来,欧盟对外国和地区产品的反倾销指控与日俱增。据欧盟委员会发表的一项统计报告显示,仅1999年,欧盟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产品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案例高达89件,较上年增加61件,其中涉及中国内地产品案例为12件(1998年l件)。今年第一季度,欧盟又对涉及22种进口产品征收了临时反倾销税,对9种进口产品征收了永久性反倾销税措施。
2、反倾销对象多集中在我出口“拳头产品”上,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出口增长的稳定性与成长性。如欧盟对我国彩电、自行车、箱包、鞋类产品、热轧平板钢材与可锻铸铁管配件实施反倾销措施,特别是对我出口彩电征收高达44.6%的反倾销税,几乎使我彩电退出欧盟市场,而这一市场每年进口量为1000~1500万台。出口市场日益萎缩,也是我国国内彩电企业大演价格战的一个外因。此外,如我拉美第二大贸易伙伴阿根廷对中国纺织品、服装、鞋类、玩具等也征收了高额反倾销税。
3、反倾销发起国家和地区由最初的发达国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延伸。近年来,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我提起反倾销指控日甚一日的同时,俄罗斯、印尼、阿根廷、台湾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加入到对我反倾销指控的队伍中来。如阿根廷对我国大到机电、化工等附加值高的产品和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大宗产品,小到餐具、烟花、挂锁、纸牌等低附加值的产品,宽范围地实施了反倾销措施,使双边贸易受到严重影响。
4、反倾销诉讼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应对中国产品冲击的一个重要砝码。从比较优势理论来说,发展中国家较发达国家而言具有低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因而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前者以其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与后者比较优势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进行市场交换,双方各取所长。由于贸易条件、市场依存度和非价格竞争因素等条件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资本沉淀和劳动力转移等退出障碍的存在,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不愿退出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或者尽可能地延长退出时间。这样,在产业结构完成升级之前,需要政府提供某种程度上的贸易保护。中国出口产品价低、量大、厂商分散的特点,就很容易成为国外反倾销诉讼的目标。
三、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倾销指控的主要原因
1、我国尚未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不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经济体应有的权利。如欧盟长期以来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国内市场价格不予确认,采用市场经济“替代国价格”来代替我国彩电产品的生产成本。以欧盟针对我国出口彩电提出反倾销指控为例,欧盟选取了新加坡作为劳动力成本和市场价格的参照,并依此确定反倾销幅度。而新加坡人工成本与我相差很大,完全没有可比性,据此对中国彩电征收高达44.6%的反倾销税无疑具有很强的随意性。
2、涉案企业不积极应诉。据统计,在对华反倾销案中,我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不去应诉,直接导致了80%反倾销案件的败诉。欧盟对我彩电征收44.6%的最终反倾销税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无一家彩电企业应诉。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对不应诉企业,欧盟将根据“所能掌握的情况”作出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决定,通常是被征收了最高等级的反倾销税率。这与韩国彩电企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韩国三星、LG等企业积极应诉,制定了周密应诉策略,向欧盟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同时调整了全球市场战略,纷纷到欧盟国家投资设厂,从而绕开反倾销壁垒。
造成国内企业不积极应诉的主要原因一是缺乏WTO《反倾销协议》相关知识和专业人才,对国际惯例和指控国有关法律不了解;二是对发起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三是应诉费用高昂,单个企业不堪重负,而多家出口企业联手应诉又存在组织成本和外部性(非应诉企业的“搭便车”行为)。
3、国内出口企业各自为战,过度竞争,竞相压价,出口秩序混乱。多年来,我国进出口领域经营秩序混乱,专业外贸公司和自营进出口企业各自为战,为了争夺出口市场竞相压价,造成出口价格一降再降,最终招致反倾销指控。其主要原因是,其一,出口产品差别化水平低,产品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不高,多集中在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容易形成过度竞争;其二,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产生了负向激励的效果,很多出口企业在出口价格里已经将出口退税等因素考虑进出口成本中去,因而可以有恃无恐地压低出口价格;其三,国内市场容量的增长赶不上生产能力的增长,导致产品大量积压,急需到国外市场上去“消化”;其四,出口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组织,出口商会的功能尚未健全,对“违规”企业缺乏有效制约机制,外国进口商很容易采取各个击破的战术不断压低我出口价格。
4、我国在反倾销立法和机构人员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我国政府于1997年3月出台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主要针对国外产品在我国市场上的倾销行为,对于如何反“反倾销”却无明确法律依据。此外,我国从事反倾销工作的人员数量与欧美国家相比也存在不小差距。据《中华工商时报》援引在布鲁塞尔VBB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中国籍律师付东辉介绍,欧盟目前的反倾销调查官员(不包括秘书在内)有200人,而我国从事倾销调查的人员连欧盟的1/10都不到。
四、若干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尽管外经贸部已明确要求被指控企业要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诉讼,但是对于进出口企业而言,提高反倾销意识是根本前提。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应加大反倾销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我国企业的反倾销意识,特别是要让企业了解我国积极应诉的重要意义。不久前我国企业针对美国对华浓缩苹果汁反倾销诉讼积极应诉,争取到了较低的税率就是最好的例证。
第二,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制度。为了保证国内企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诉讼,行业协会或进出口商会可以考虑建立应诉基金,入会企业依出口额多少按比例上缴年度应诉基金,一旦同类出口产品遇到国外反倾销指控时,由应诉基金支付相关应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企业联合应诉的组织成本。
第三,理顺外贸秩序。随着我国外经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越来越多的进出口企业获得了自主外贸经营权,如果没有一个健全有序的外贸秩序,价格战仍不可避免,反倾销指控也无从根除。当前条件下,我们必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在协调进出口企业行为方面的作用。行业协会或商会要完善切实可行的保障机制,对于不遵守“行规”擅自以低成本出口的企业要给予行规处罚。
第四,我国企业必须从全球竞争的角度出发来制定和实施产品竞争战略。一是调整产品结构,实施产品差别化战略,提升产品附加值,避免企业在低附加值的产品中进行过度竞争;二是调整投资战略,适时有选择地到国外投资设厂,以此绕过反倾销壁垒;三是必须对国外竞争对手的“伎俩”保持高度警惕,如飞利浦对华出口节能灯的反倾销诉讼案,它先是在中国市场上大肆低价采购,然后向欧盟委员会起诉中国上百家出口企业倾销。这种并不高明的做法必须引起我国企业的高度警觉。
第五,我国政府和社会舆论在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下,适时给予国外不正当反倾销指控活动以一定的压力。如不久前,我国有关部门领导对于飞利浦近年来日甚一日的对华反倾销诉讼发表了重要的评论,加之进出口企业和社会媒体对飞利浦公司的“口诛笔伐”,此后,飞利浦公司决定撤出对华节能灯的反倾销指控,不能不说与中国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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