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 记者从外经贸部获悉,外经贸部将于8月16日发布2001年第11号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
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7%-75%之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倾销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2条的规定,做出决定如下:
自2001年8月16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上述国家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氯甲烷(纯度≥9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31200)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二氯甲烷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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