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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文章:乐山峨边抗富“恐怖主义”行动真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 12:07 赢周刊

  《赢周刊》记者亲赴四川乐山调查发现,整个事件可能并不只是当前披露的这么简单……

  事件回放:

  7月21日上午10时20分,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县城新街热闹的街面上突然传来一声巨响。半个小时后,一条惊人的消息开始在全城迅速传开:峨边县资产上亿元的第一富豪、县政协副主席、明达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葛君明在自己的办公室里被炸死,爆炸者与他一道身亡,此外另有5人受伤。 施爆者张明春由于玉林桥水电站的占地赔偿与明达集团产生纠纷,矛盾激化,从而实施了这起爆炸。

  最新进展:7月22日,也就是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乐山市公安局约见当地媒体,召开了有关此事的新闻发布会,宣布“成功破获峨边‘7.21’爆炸杀人案”,这也是到目前为止,官方机构唯一一次就峨边爆炸案面向公众发布消息。

  据记者7月29日从乐山市公安局了解到的情况,乐山市、峨边县两地警方已经联手破获了“‘7.21’爆炸杀人案”,但尚未结案,目前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证据。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消息则称,乐山市已经组成了专案调查组专门负责“彻查”此次事件,除公安、检察机关以外,政法委和纪检部门亦在其中。这一消息在随后与某政府官员交谈中得以证实。峨边县委7月30日召开的工作会议中也提及了此问题,称要“彻查‘7.21’爆炸杀人案的深层次原因”。市县两级组成专案组调查此事件,并需要向省里汇报工作情况,前文提及的“深层次原因”似乎并不如大家所想像和了解到的这般简单,据对已经掌握的情况的分析,所谓“深层次原因”至少包括人们思想观念,社会价值取向和利益格局,依法行政,安全生产等问题。这是否同样意味着“‘7.21’爆炸杀人案”背后并不是简单的经济纠纷?

  死去富豪的发迹史

  7月29日下午,记者前往峨边县,希望能进一步了解情况。

  峨边位处小凉山地区,县城依山而立,大渡河穿城而过,是一个传统的山区农业县。靠山吃山(采矿)冶金,靠水吃水(中小水电),峨边近年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去年经济增长速度达到100%,县内有四家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此次爆炸案的主角明达集团便是其中之一。

  当地人介绍,即使是作为传统的农业县,峨边曾经也很辉煌,10多年前当地林区的生意相当的好,“一车一车的原木被拖到山外去,大的木头一辆车甚至都装不下”,当时“伐林致富”的盛况峨边人至今都记忆犹新。明达集团能有今日的地位,在某些方面也受益于斯。葛君明90年代初投资的汽车配件和运输业,是其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一步。

  回过头来看,明达集团兴盛的历程与峨边县工业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葛君明最初在父亲领导的沙坪建筑工程队做工,后接替父亲当上建筑队的队长。1993年,原为集体所有制的沙坪建筑队成功改制为民营企业,葛君明将其改名为四川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明达建筑作为当地唯一的一家二级施工队,承担了当地几乎所有的重要建筑工程,包括县委住宅楼、邮政局商住楼、县交管所综合楼、金口河客运站等50余项。

  1996年投资亏损的四川电石厂,被认为是明达集团成长路程上的经典战役之一,葛君明以几十万元的价格拿下四川电石厂51%的股份,3个月后赶上电石价格上涨,公司扭亏为盈,目前年产值达到6000余万元。

  2002年,明达集团从峨边县政府处获得了玉林桥水电站的开发权,该电站计划投入3亿元,装机容量5万千瓦,成为当地规模最大的几座水电站之一。

  此外,明达集团业务还涉及化工、贸易等,峨边县四大工业支柱产业“水电、化工、冶金、建材”明达集团已悉数占齐,当地官员称明达集团可以占到全县工业生产总值的30%。

  由此,并不难理解明达集团在当地民众和政府心中的地位,明达集团在当地无人不晓,而政府则在爆炸案发生后,已经安排多个工作组进驻明达集团,帮助企业稳定和恢复经营。

  7月29日晚,记者进入峨边县,雇了一辆人力车前往明达集团,在到达明达集团办公楼的时候,拉车的师傅回过头来小声说,“这就是发生爆炸的地方”。

  葛君明的冤屈

  在明达集团玉林桥水电站的指挥部,记者见到了负责水电站建设的项目经理任培义和负责群众工作的李主任。

  据介绍,玉林桥水电站是多年前就规划好的项目,本该由另一家公司负责建设运营,但该公司水电站建设的相关投入迟迟无法到位,峨边县政府从该公司处收回了玉林桥水电站的开发权,并于2002年12月授权由明达集团运营开发。2003年9月,明达集团从四川省政府拿到了所需的相关批文,水电站建设重新开工。

  在玉林桥水电站的监理公司里,我们见到了整个电站项目的工程图纸,由于这座位于山区的中型水电站采取的是涵洞引水设计,这就意味着明达集团要在水电站坝体一侧的山脉中挖出约6公里长的引水洞,并在6公里以外的地方建设发电厂。根据工程图纸,发电厂的位置正好在玉林桥边公路的位置,为了解决发电厂修好后会占用现有公路的问题,明达集团计划在现有公路的对岸修建一条新的公路,这条公路设计长度198米,公路靠近河边的地方,便是张明春的采砂场。

  “我们并不打算占有张明春的采砂场,只是一旦涉及到道路施工,需要炸山,山脚下的采砂场就会遇到严重的安全威胁。而且只要采砂厂有人在,我们就不敢施工,砸伤任何一个人或者是工具都会给双方带来麻烦。”按照李主任的说法,明达集团只是希望把路修好,对张明春的采砂场并没有什么要求。“考虑到道路施工对采砂场的影响,我们愿意给出一些赔偿。”类似因为涉及施工需要占用或借道村民土地的问题,在玉林桥水电站项目中还有很多,其他的案子主要是对村民土地进行补偿,由群众工作组负责与村民商谈,“补偿不光是土地面积,还包括上面已有的植被,比如草或者是树。”李主任正是群工组的负责人,“单是这些补偿,就花费了明达集团不少钱,我们给村民的补偿条件很宽松的,按道理土地面积应该以占用的平面面积来计算,我们用的是坡度面积。数少了一颗树,村民找到我们,我们都会重新数一次,给他补上去。”李主任翻出一堆单据,指给我们看,“某月某日,给某村民补上一颗树的数,26元……"而这些补偿的款项,都会由葛君明签字后发放,“涉及到公司资金的问题,都要有老总的签字。”但是,与张明春交涉的工作在群工组进行不久后就转给了曹国俊。曹是明达公司第四分公司的经理,新建道路工程的承包者,也是葛君明的远亲。李主任对于此的解释是“群工组的工作也不完全是由自己来做,有合适的人把事情谈好就行。”张明春的事情转移到曹国俊手中后,事情就有一些小小的变化,按照群工组跟曹国俊的口头协定,曹跟张谈妥赔偿方案后,由曹国俊将补偿款先垫付给张明春,曹国俊向明达集团结清工程款的时候再把自己垫付的钱拿回来。

  也就是说,按照原有计划,道路工程未完工之前,葛君明将不会签署有关张明春采砂场补偿款的单据,对于此事,也可能不知情。

  恰巧的是,由于涉及到一宗安全事故,那段道路至今还没有完工。

  2004年1月,曹国俊的施工队在开山爆破的时候,震落山上一块大石头,把玉林桥砸出了一条裂缝,导致交通受阻50余天之久。此后该段道路施工被暂停至今,曹国俊的承包合约也被终止。

  虽然张明春对补偿方案的不满是导致爆炸悲剧的直接因素之一,但在明达集团方面看来,却认为这件事情早已经解决。签于2003年11月12日的一项《租用协议》,约定张明春将他的采砂场及他为运砂而修的便道租给曹国俊使用一年,租金4000元。在这一年中,张明春所办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与河坝砂石均由曹国俊使用。张明春在协议上签了字,从曹国俊处领走了4000元。

  “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钱也领了,以为事情已经完结了,谁也没想到后来尽然搞得这么大。”葛君礼觉得后来发生的事情是谁都没有料到的,葛君礼是明达集团的常务副总,葛君明的三弟,他认为葛君明在死前是否确切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这都是个疑问。

  我不知道什么叫硬来

  张明春的身份是农民,4年前办起采砂场后也算是小包工头。据张明春的妻子周兴容讲,当年办采砂场的时候,就已经知道附近要建水电站,“我担心水电站一修采砂场就办不成了,张明春认为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他还打算把砂卖给水电站”。张和妻子都知道采砂场只能冬季出砂,夏季会被水淹,每年都要重新投入维修,这并没有影响他们对采砂场寄予厚望。1999年起,张明春花5000元办了采砂许可证,修车路、治理砂坝、修建挡水坝等4年来累计投入3万余元,每年还要交500元的管理费。“这个砂场每年可以收入2万元左右,每年要投入1.2万元维修,除去工人工资,还可以剩下三四千元。”三四千元在当地农村来讲还算是不错的收入,但因为要还债和给妻子治病,张明春家里的生活一直过得很艰苦。

  2003年11月8日,任培义和刘仕太(县水利局水政股股长)找到张明春,商谈占用采砂场一事,提出愿意补偿5000元,张明春并没有答应。按照周兴容的说法,他们期望的是能把之前的投资收回来,“大概3万多块钱,还包括已经筛出来的1万多方砂,市价多少我们作价多少。”“有一次曹国俊跟张明春谈的时候我在场,我跟曹国俊说‘那你要赔偿我们3万块钱呢’,第二次再见到他跟张明春谈的时候就把我支开了,我当时以为他会按这个价格给我们补偿。”周兴容对记者说。

  这个“出售”采砂场的方案在明达公司看来有些无理,“河滩都是属于国家的,张明春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我们也只能是租路而不是买路。”任培义说当时与张明春商谈的一直都是租,而不是买。11月8日以后,有关占地补偿的事情开始由曹国俊和张明春商谈。

  张明春在遗书中写道:“又于10号(11月10日),刘世太(刘仕太)和曹国俊对我说想好没有,我说你们方案我没法接受,……,刘世太对我说,你想想,没有商谈余地了,你不同意我们就硬来。我不知道什么叫硬来。”有了解情况的人士称,10日晚曹国俊和张明春曾达成一个协议,“曹国俊告诉我,他和张明春的事情已经谈好了,我提醒他说,你们应该签个协议。张明春在旁边说,不用协议了,把钱给我就行。”张明春在遗书中称,他和曹国俊的协商的结果是曹以私人名义补偿张1万元。但这个协议似乎并不被玉林桥水电站方面认可或者知晓。

  11月11日,黄如明(县水利局分管水政工作的副局长)、刘仕太、任培义等人再次与张明春进行协调,最后双方并未达成任何协议,张明春却收到了一份自己的采砂许可证作废的通知。

  11月12日,张明春找到曹国俊要求兑现之前的承诺。曹对他说,明达公司是不会补偿你的,我承包的这段工程要用你这一段公路,你我私人协商,给你4000元。张明春考虑到要付民工工资,勉强同意了曹的意见,双方随后签署了一项协议,商定“玉林桥河滩地及公路租用一年,起止时间为2003年11月12日~2004年11月11日,租金费用4000元整,一年内张明春所办河滩证及河坝砂石由曹国俊使用。使用期间出现问题,由张明春负责解决”。当张明春把4000元拿回家的时候遭到了妻子的强烈责备。“我问他不是说好3万元的么?怎么只拿回来4000元?是不是到什么地方乱花去了?张明春说自己真的只拿回这些钱,甚至是跪下来跟我说的。”直到最后,周兴容对张明春所说的仍不相信,也不知道张明春跟曹国俊达成的协议是租用而不是购买。

  张明春是个性格内向的人,在占地补偿问题上并没有跟妻子交流太多,2003年过完元宵节后,张明春便搬了出去,半年内只回过两三次家。

  2004年7月19日,张明春离开家,便再也没有回去。在这之前,张明春找水利局和明达公司协商过多次,均无结果。

  主管部门点的火?

  如果县水利局不作废张明春的采砂许可证,整件事情还有相当大的机会可以被缓和。

  玉林桥水电站由明达集团负责开发,相关问题本应由企业自行处理,主管单位县水利局在这个时候却表现得热心过了头。2003年11月8日,刘仕太曾就水电站与张明春协商未果一事向水利局局长刘天华作了汇报。刘天华认为“玉林桥水电站是重点工程,如协商不好,就硬来”。 11月10日,在并不知道张明春和曹国俊已经达成口头协议的情况下,刘天华决定出一个书面作废张明春采砂许可证的通知来解决问题,并在11月11日正式发文。

  按照张明春的想法,4000块钱租用采砂场一年,租金收入与每年可以获得的利润相当,这还是可以接受的。可是一旦被吊销采砂许可证,不但之前的投入都付之东流,还失去了今后的生活保障,已经筛好的1万方砂石没有办法出手,从曹国俊处获得的赔偿也仅够支付2003年请工人的工钱……

  十分气愤的张明春曾在通知上留下这样几行字:“本作废通知没有政策为衣据(依据),其有效期还有5个月,此证我以(已)办了5年,投资三万余元,面积5.5亩,沙石(砂石)一万余方,要求合理补偿!”相关资料显示,张明春最后一次年审采砂许可证的时间是2003年3月26日,2004年3月26日许可证才到期。

  吊销许可证的另一后果,是张明春认为明达公司在借助政府的力量向自己施压。张明春留给家人的遗书中有这么几句话:“我这个决定想了很久了,因水电局和明达公司串通一气,欺炸(欺诈)与我,不给我补偿,然而我们不是没有说得起话的人,而是无从去说,再说明达公司财大气粗,在县上是得不到解决的,所以我只有惊动上级政府才有可能得到解决,造成这桩冤案的主要责任是水电局,他们没收我的许可证,是没有政策依据的,所以你们要向水电局讨回这笔责(这笔债),一定要讨回来为止……”据了解,刘天华已经因为违法作废张明春采砂许可证一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调查。

  有分析认为,虽然葛君明本人并没有要求水利局“出手相救”解决此问题,但主管部门对于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难免过于热心,反而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变数……

  (记者 项东)

  富豪们,明年你还活着吗?

  短短一、两年时间里,一批企业家甚至在肉体上都已经消失。从李海仓被枪杀到葛君明被炸死,一时间,一种恐慌情绪在企业家当中蔓延。

  “抗富”还是“抗恶”?

  一份甚有影响的主流媒体在时评里称,“在葛君明与张明春同归于尽的悲剧里,我们再一次感觉到什么叫‘为富不仁’,什么是‘民不畏死’”。 

  “我愿做下一个张明春”?!

  几乎所有的评论都对张明春“同归于尽”的举动表示同情、理解;其中相当部分评论大表敬佩赞赏,称其“义士”、“英雄”。不断有人发表“应该追认张为烈士”、“为张树立英雄纪念碑”的留言。网络上还流传着一个据称是“张明春家庭地址和联系方法”的帖子,不少网友表示会给张的家人捐寄钱物。

 

财经调查(一)
  您认为应该如何消除“仇富”心理,以及防止中国富豪非正常死亡的频频发生?
顺其自然,随着社会进步问题自然解决;
严查中国富豪“原罪”,安抚民心;
依照法律严惩伤害富豪的凶手,以正视听。
财经调查(二)
  中国内地“富豪”非正常死亡事件层出不穷,相当范围的人群中都存在着“仇富”心理。您认为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是:
在任何国家从贫富不均到共同富裕的发展过程中,这是一种必然现象;
中国富豪普遍存在“原罪”,以及中国社会目前存在着相当多的不平等。
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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