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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其中案将重审? 牟其中首次现实可行申诉机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 10:07 中国经济时报

  牟其中案是不是错案

  信用证诈骗与南德资金危机

  狱中牟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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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为何屡屡导致诈骗罪

  八起信用证诈骗大案资料

  本报记者 张帆

  从1999年元月7日牟其中在北京街头被逮捕,到2000年9月1日以信用证诈骗罪被投入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迄今已整整5年时间了。虽然知情人士透露,从入狱的第一天起,牟其中就执着地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并在寻找各种机会进行申诉。但随着时间的过去,他的各种努力并没有纳入法律认可的程序。

  不过,现在牟其中遇到了入狱后第一次比较现实可行的申诉机会,尽管不是对其诈骗案件本身的直接再审。

  3月中旬,从湖北省高院传来消息,在最高院指令该院再审裁定下达近一年半以后,交通银行贵阳分行诉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以下简称“南德集团”信用证垫款、担保纠纷一案共计八宗案件定于3月30日至4月2日再审。

  而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获悉,在3月17日接到传票后,南德集团立即于3月2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中止民事审理并转入刑事审理紧急申请书,并以最快速度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8页纸的新的刑事申诉书。 

  在此之后,湖北高院做出了延期审理的决定。日前记者电话询问湖北高院关于此案开庭的有关情况,被告知还没有确定新的审理日期。

  牟案代理律师及辩护人北京中仁律师事务所刘兴成告诉记者,虽然目前尚不能肯定是因为其提出紧急申请书使湖北高院做出了延期审理的决定,但在递交申请书的第二天,湖北高院就将延期开庭审理的决定以专项电话通知了南德集团代理人夏宗伟女士,并于3月29日发出了书面通知。

  他还透露说,目前湖北省高院已在研究他们提出的申请,可以肯定的是,此桩民事案件的重审,不可回避地会触及到牟案的刑事部分。

  在此前,牟其中案已经过了刑事两审与民事两审,而让人称奇的是,两个判决结果存在着明显冲突:

  1999年11月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牟案进行了为期一天的开庭审理,并于近半年后的2000年5月30日做出一审判决。

  判决指认:“1995年7月,被告人牟其中以南德集团法人代表身份,与湖北轻工签订了代理进口货物总金额为1.5亿美元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并由何君编造虚假的外贸进口合同,通过湖北轻工为南德集团从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对外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

  “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集团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手段,通过湖北轻工在湖北中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获取总金额75054004.1美元,造成湖北中行实际损失35499478.12美元,折合损失人民币294752166.83元。”

  以此,法庭判决被告单位南德集团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牟其中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红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牟臣有期徒刑3年;牟波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夏宗伟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南德集团及牟其中、夏宗伟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湖北省高院于2000年8月22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此,牟其中信用证诈骗罪成立,没有新的事实与证据很难翻案。但事情到了2001年末有了转机。这一年的11月27日至30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湖北省高院的指定对湖北中行起诉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南德集团就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案进行公开审理。

  2002年1月23日,随州中院一审判决宣布,经审理查明:“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之间的信用证分代理进口协议,在湖北轻工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并不存在,而是因1996年8月武汉市公安局已对湖北轻工骗开信用证套汇的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时,为逃避处罚,南德集团应湖北轻工要求而于同年9月底补签的。”据此判决湖北中行垫付的所有款项及加收的利息均由湖北轻工偿还,贵阳交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鉴于南德集团与原告之间无直接的信用证法律关系,故对南德集团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不予处理,有关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贵阳交行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02年5月27、28日,湖北省高院再次进行了历时两天的公开庭审,7月12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书中称,作为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债务人湖北轻工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并没有被认定为诈骗。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在主要证据和基本事实的认定上产生分歧:刑事判决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信用证诈骗罪成立,而民事判决认定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与信用证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没有判决南德集团及牟其中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同一家法院就同一事件产生了两个截然相反的认定,南德集团代理律师及辩护人刘兴诚认为:这样两个判决,无论常理还是法理都是说不通的,二者中必有一个是错判。他还特别强调,一审审理牟案时,关系到人的自由甚至生命的刑事审理仅用了1天,民事审理却用了4天时间;二审刑事审理不开庭审理,而二审民事审理却用了2天。

  民事判决的出现为狱中的牟其中及南德与夏宗伟等提供了足以提出申诉的佐证。在民事判决生效后,2003年3月19日,南德及牟其中、夏宗伟向湖北省高院正式递交了《刑事申诉书》,但这次申诉并没有得到答复。

  与此同时,贵阳交行对湖北高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并于2002年11月29日做出裁定,指令湖北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时隔一年多后,再审程序才被启动,虽然只是民事案件的再审,但牟其中方面不会错过这个机会。可是,其努力会否引发对刑事部分的再审,还不能确定。

  4月12日,湖北省高院发言人公开表示,南德集团及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裁判正确,省高院再审南德集团信用证垫款、担保纠纷案的前提是以信用证诈骗案的刑事判决为依据的。该民事案件的再审不可能影响刑事裁判的既判力。

  对该发言人的说法,刘兴诚向记者表示,该说法依据的是当前的事实,从终极上说,在刑事判决被纠正之前,民事审理当然有权引用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但是我们会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证明刑事判决是一起错案。目前他们已经提交了新的《刑事申诉书》及指定管辖申请书,申请指定除湖北省和贵州省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重审,建议由处于沿江沿海地区,对外贸易发达,有处理信用证案件的专业经验的江苏省的人民法院管辖。当年原江苏省九届人大代表、南京同创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总裁王荣之以涉嫌信用证诈骗、给建设银行南京分行造成1226万余元巨额损失被捕,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并没有判决王荣之信用证诈骗罪成立。

  在记者发稿前,刘兴诚律师告知记者,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这表明,关于信用证纠纷已经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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