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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与南德资金危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 10:11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张帆

  说起南德的信用证诈骗之劫,最早还要追溯到1993年起的南德集团资金危机。

  南德集团理事会常务理事、诉讼代理人夏宗伟向记者回忆了那段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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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小平同志南方讲话以后,民营企业面临宽松的发展环境。同年春天,中国工商银行在北戴河召开会议,当时的行长张肖根据小平“不要问姓资姓社”的要求,在会上讲对贷款对象“也不要问姓国姓民”,要求对国有、民营一视同仁,“只问经济效益和安全风险”。北京分行据此精神,给南德集团发放了2.4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南德集团用4架图154飞机做抵押,贷款期为5年。

  根据这一资金数量和时限,南德集团安排了包括开发满洲里在内的一系列业务。可是,1993年6月,当南德还仅仅贷出2.2亿元人民币(当时还有0.2亿的授信额度没有使用),陆陆续续将换回飞机的物资运往莫斯科时,北京工行要求其提前四年半归还全部贷款。南德只得以年息40%左右的代价,四处东拼西凑,终于如期于1993年8月15日下午6时,归还了北京工行的全部贷款。由此,南德业务几乎全面停顿。

  1993年7月,人总行和证监会又联合向五省发了一个明传电报,说南德以满洲里开发实行诈骗。

  人总行指的南德的满洲里项目,是南德与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联合组建,又经内蒙古自治区体改委批准的,发行法人股募集资金的一项业务。当时组建股份公司的批准权限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的体改委。南德与满洲里市人民政府组建股份公司,发行法人股的行为,得到了内蒙古体改委的批准。

  此事的结果是,人总行最后查清了事实,不了了之,但却从此断绝了南德与中国金融界的联系。

  在人总行的这两记重拳之下,南德已处于资金困局难以经营,于是牟其中于1993年12月去东南亚考察,1994年春节,又去美国寻求出路。他当时被迫认为,南德要生存,只能去国际上寻求金融支持。

  南德与澳大利亚X.G.I.公司何君的合作,就是在国际上寻求金融合作的一部分。

  1995年夏天,经夏宗琼(牟其中前妻)介绍,牟其中认识了澳大利亚X.G.I集团代表何君,何君表示愿意利用X.G.I与中国长期的进出口业务帮助南德“吸取境外资金”,方式是通过开立远期信用证,贴现后获得资金,然后借款给南德使用。

  经协商,双方于1995年8月8日正式签署了合作协议(称“八·八协议”)。约定由X.G.I协助南德进口产品。具体方式是在湖北省找一家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在X.G.I集团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此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南德负责支付各种手续费。

  而对这一协议后的具体操作过程,刑事审判中有了不同的说法。

  刑事判决及裁定均认定,“1995年7月,被告人牟其中以南德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湖北轻工签订了代理进口货物总金额为1.5亿美元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称作“七月协议”)、“经夏宗琼介绍,被告人牟其中又与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以下简称贵阳交行)信托投资部主任李建平取得联系,要李为其提供具有担保内容的‘见证意见书’”、“牟其中又以南德集团的名义与香港东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贴现协议”。三个协议中以与湖北轻工成立代理进口关系的“七月协议”最为重要,被认为是被告涉嫌这场诈骗活动的“源头和铁证”。

  但南德方面称,以上三项协议均是伪证,在信用证融资期间这一系列委托均不存在。

  南德方面的说法是,“八·八协议”后不久,何君就背着南德单方面撤出了X.G.I的担保,又以南德的名义要求贵阳交行为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贵阳交行李建平于1995年9月20日开出了第一单1040万美元的见证书(担保函),而此时,贵阳交行并没有与南德签订任何担保协议。之后南德知道此事,牟其中宁肯冒卫星不能发射的风险,也要反对贵阳交行主动为南德提供的担保。因为他对国内银行反复无常的行为,已经害怕了。

  但后来为了避免被人诬陷诈骗担保,1996年2月4日,牟其中补签了担保协议,而当时李建平要求将签字倒签为1995年9月21日,因为据李建平称当时贵阳交行已经为南德开出了担保。后来当年5月,南德将公司持有的满洲里几平方公里的土地使用证作为反担保提供给了贵阳交行。

  而“七月协议”产生的背景是,1996年8月,公安机关发现湖北中行信用证下垫付的资金大量来自湖北轻工的申请,于是展开了对湖北轻工的调查,轻工紧急通知南德补签与轻工的委托代理协议。而此时,牟才知道陆续到账的美元是通过湖北轻工开立的信用证套汇出来的。牟考虑到前期蒙湖北轻工帮助,为避免轻工遭受处罚,于是赶在1996年9月底“补签”了一系列与轻工之间的代理协议与分代理协议。而实际在该业务进行一年中,南德与轻工还不曾有过任何往来。

  此外,“被告人牟其中与东泽公司的代理贴现协议”载明为1995年7月8日于香港签订,盖的也是牟其中的手迹签名印章。

  在民事一审前,夏宗伟随同律师一起,从随州市中院调出了所有预审案卷,基本都是在刑事审理之前公安与检察机关侦查得来的资料,足足有数千页。在这些详尽的案卷里面,已经有大量的证据表明,这三个关键证据均是“补签”(或说仿造)的。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在这些协议上盖的牟的签名章是1996年才开始使用,1995年10月才刻制的。

  后来的民事审判,虽然头一段引用了刑事判决书的内容作为大前提,但后面却认定上述三个关键证据均为伪证,就是说在信用证融资期间南德与轻工一系列的委托协议都不存在。有关法学专家对此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称:这实际已经从根本上动摇了一审判决与二审裁定据以定性的基础。

  夏宗伟对记者说,就这样有关方面用三个伪证,编造了一个虚构的事实,凭这个虚构的事实,就把一个民营企业当作了替罪羊,从而开脱了有国有金融主管部门与上级联系、有外贸主管部门与上级沟通的贵阳交行和湖北轻工这两家国有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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