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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保障局:清明节加班拿3倍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 15:42 北京晚报

  本报讯(实习记者 代丽丽) 清明节假日当天,单位如安排劳动者加班,需按照相关规定发3倍工资。

  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相关负责人昨天做客北京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时称,今年清明节期间,市民会享受一天的国家法定假日和周末的两天假日。如果用人单位在清明节当天安排职工加班,要按照日平均工资标准的300%发放工资,即用全月的工资总额除以制度计薪日21.75天,之后再乘以3。

  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因此,清明节三天假日的工资应为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倍。该负责人称,有些企业并不实行月工资和日工资,实行的是计件工资。这种情况下,如果清明节当天加班完成计件任务取得的工资,应该达到日常完成计件工作任务取得工资的三倍。

  有市民反映,一些公司要求清明节员工加班,想以改天换休为由以逃避支付3倍工资,该负责人强调,法定节日,不允许安排倒休,必须支付加班费。

  另外,该负责人还介绍,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之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制订配套办法。条例中规定,单位如果无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应当支付3倍工资。但对于中途辞职的,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单位将如何支付、支付多少,配套办法中将有进一步的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将可以按照比例折算成工作日,在给予工资时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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