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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工资支出合理性标准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5日 14:20 法制日报
税务总局发布《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 本报北京3月24日讯 记者陈晶晶 在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即将开始之际,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并且在提纲中就新税法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把握作出相应规定,明确了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标准。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上,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支出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此次提纲进一步给出了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标准。提纲指出,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此次发布宣传提纲的目的,正是为了更准确地宣传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律层次得到提升;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税制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充实了反避税等内容;制度规定更加科学,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同时也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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