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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面临制度建设新阶段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10:05 南海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3月23日讯 (记者彭青林 官蕾)政府采购作为追求透明为宗旨的“阳光事业”,在今天面临着制度建设的新阶段。今天在海口举行的中国政府采购高峰论坛上,众专家认为,政府采购意识的普及使得政府采购再也走不回过去的老路,但必须要从体制上进行全面协调,才能解决诸多深层次的问题。 条块和冲突 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0亿元发展到2007年的4000亿元,发展不可谓不迅速。然而,根据部分学者的测算,中国每年由政府财政支付的采购金额超过2万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采购规模仅占实际规模的1/5。 参与过《政府采购法》初稿讨论的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徐焕东表示,差别主要来自于统计口径的不一致。我国的政府采购只统计货物和服务,在此之外,基础建设和公用设施建设等工程以及其他一些采购项目实际上也是政府的采购。但这些采购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不计入政府采购规模。 一个新制度的约束范围如何准确的界定,这不是政府采购制度第一个碰到的问题。我国政府采购行为同时受到《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范,不同法律法规的冲突,成为另一个问题。 国际关系学院院长刘慧教授表示,两法冲突反映了条块分割的管理方式的冲突,不同部门的分头管理以及隐蔽的管理模式造成制度的不协调。 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认为,应该解决两法的统一问题,避免政府采购陷入法律尴尬。他说,公开招标是价格最低者中标,政府采购则可以通过目的性的倾斜实现政府的公共或经济目标,例如支持民族品牌和环保产品、保护弱势群体和欠发达地区的利益、解决就业问题等。因此,应将更多的政府采购内容纳入政府采购制度。他同时表示:“两法的冲突问题,是目前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完善与协调 与会者虽然大多肯定两部法律的冲突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但是否将之作为首要问题,会议上也有不同的看法。曾参加过这两部法律起草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曹富国表示,两法其实各具意义,两部法律针对的对象不同,可以实现分工合作、共同管理。徐焕东认为,问题不在于两法本身,而是在于实践中对两法的混淆,两法协调运行的机制亟待解决。 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寻求内部协调是多数探索中的新制度愿意选择的道路。徐焕东将这条道路归结为3个完善:工作程序的完善、法规的完善和管理水准的完善。 作为两部法律的起草者之一,刘慧更强调整体的协调。她认为,在这个阶段,政府采购制度已到回头来进行全面评价和思考的时候。“只有国家在整体上对政府采购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从体制上进行全面协调,才能解决诸多深层次的问题。” 徐焕东把最重要的收获归结为公众观念的提升。他说,经过这5年的实践,公众普遍认识和接受了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意识的普及使得政府的采购再也走不回过去的老路,只能向前发展,“这是此项改革最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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