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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为单位定房贷次数符合夫妻共有财产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14:52 每日新报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中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11日就房贷认定标准等相关细则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缘何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借款人房贷次数?

  答:补充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住房贷款的次数。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比较合理,而且也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规定,这样既与我国家庭现实一致,又有利于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强化宏观调控。考虑到“家庭”的成员构成有很大区别,补充通知特别明确,作为认定借款人住房贷款次数标准的“家庭”成员范围仅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问: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为什么再次申请贷款时可以比照首套房贷政策执行?

  答:补充通知明确,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这既可抑制不合理的需求(包括以贷炒房),又可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合理需求。同时,又与通知精神相一致,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

  问:为何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也纳入通知有关规定的约束范围?

  答:居民无论是借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借商业性住房贷款,都是负债,都是占用广义的公共资源,一旦

房地产市场出现大的波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将面临相同的风险。因此,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问:如何保证政策的有效落实?

  答: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提请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情况。

  人民银行、

银监会将密切关注通知和补充通知的执行情况,一段时间后,将对商业银行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严格处罚违反规定的有关机构和人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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