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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统一第二套房以家庭为单位认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11:17 《财经》杂志网络版
继续贯彻中央工作会议“收紧货币政策”精神,封堵“第二套房”贷款操作漏洞 【网络版专稿 /《财经》杂志记者 杨彬彬】广受关注的“第二套房”认定标准终于有了明确说法。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明确规定,房贷次数“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 2007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下称359号文),明确要求,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不过,359号文并未对“第二套房”的具体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界定。10月11日,央行征信中心主任戴根有接受《财经》专访时表示,央行征信系统目前只能要求所有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贷信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授权,暂时还无法与隶属房管部门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隶属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机构和隶属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共享信息。因此,如果是同一个自然人,其名下的所有住房情况和个人信贷情况,都可以通过央行征信系统反映出来。但整个家庭成员的购房情况,暂时还不能完全反映在该系统中。 359号文发布后,各商业银行执行细则并不相同,各自对“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也并不相一致。其中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明确“第二套房”将以个人为单位,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则表示将参考婚姻状况确定。 12月11日,央行和银监会在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专题会议,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在会上表示,359号文发布后,调控作用正在逐步显现。针对359号文中有关规定和政策导向的不同理解,人民银行、银监会决定联合发布《补充通知》,就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补充通知》首次统一了“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要求房贷次数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 《补充通知》同时规定,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其余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按照35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刘士余还要求,各商业银行在制定执行细则时加强对借款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信贷审查,对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住房信息、收入信息、家庭信息的真实性要有严格的审查甄别措施。 分析人士指出,事实上,359号文对市场最直接的影响是全面禁止商业银行发放因商品住宅评估增值而追加的贷款,这一彻底叫停的做法,大大降低了房贷市场的杠杆效应,彻底杜绝了投资者“以房养房”的可能。不过,由于央行征信系统存在着上述缺陷,事实上,有关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提高影响更多是心理上的,实际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但这一缺陷并未得到完全解决。12月11日,央行征信中心主任戴根有向《财经》表示,《补充通知》统一第二套房认定标准以家庭为单位,使得央行征信系统信息缺陷的问题更加突出了。 中原地产华北区总经理李文杰指出,如果央行征信系统能尽快解决因法律授权不足而带来的购房者家庭信息缺失的问题,359号文抑制投资需求的调控作用将大大提高。否则,其实际作用必定仍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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