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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取办法将改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9日 11:22 红网-湖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 张晓松 张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1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改革当前正在实行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取办法,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收入总额来确定的。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5%到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到2%收取。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 但是,对于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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