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天津松绑限购或将放开第三套房 业内称真实性较高

2014年05月14日 01:09  新华网  收藏本文     

  地方楼市松绑潮波澜渐起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天津松绑房地产调控政策、加入“救市”大军中的希望越来越大了。昨日晚间,北京商报记者获悉,此前一直传言可能放松住房限购的天津,被业内人士进一步确定了政策调整的真实性。

  据悉,天津市政府或将放开第三套住房限购,允许本地人在市内六区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第三套住房或六区外购买90平方米以下第三套住房,而天津注册企业的法人、非本地人则不限购。在业内看来,天津作为北方直辖市率先触碰、松绑调控政策可能性较大,如果最终确定调整政策将对其他正在观望中的二三线地方政府起到极大的示范作用,或掀起新一轮密集“救市”潮。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天津人口导入能力不如北京,市场被爆炒的现象也并不多,房地产市场相对其他二线城市和北京来说要稳定的多,此前业内一直将天津与广州楼市做对比,以此确认南北方楼市大致走向,但即使去年广州房价涨了两成多,天津房价也依然难得地保持着较平稳的状态。” 亚太城市研究会房地产分会会长陈宝存介绍称。而“五一”小长假结束后,业内却传出消息称,天津市房管局已召开了内部会议,计划率先放松当地现行限购政策,允许本地家庭购买第三套住房。消息一经扩散,立即被业界解读为天津即将迈入“救市”门槛的重要一步。其实,“救市”传言并非空穴来风。有统计显示,天津市对于房地产业的财政依赖度高达60%以上,而今年天津房地产市场虽然不如南方三四线城市那么低迷,但也进入了低位状态。“前几个月天津房地产市场交易下滑非常严重,程度甚至罕见地超过了北京,天津全市尤其是滨海地区住房供应已长时间严重大于需求。”中国房地产学会分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陈国强称。

  因此,在业内看来,本次进一步被知情人士证实的限购松绑政策真实性较高。“虽然天津在以往楼市调控政策调整的过程中并不算特别激进的城市,通常不会处于调整调控政策的先头部队中,但以目前的情况来看,天津确实已经没有必要继续保留限购政策了,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多次重申分类调控的背景下,天津无疑是最适合成为实施‘救市’政策的‘重点城市’之一。”陈宝存说。

  陈宝存表示,此前,南宁、铜陵出台“救市”政策后,部分地方政府还担心明显改变的政策存在被中央叫停的危险,各地形成了传言满天飞但实际难落地的僵局,而天津作为直辖市,政治地位相对更高,拥有更大的示范效应,如果真能够紧随其后确定松绑政策,肯定会鼓励大多数处于观望状态的地方政府做出改变,甚至引发包括广州等一线城市投身其中,形成新一轮的“救市”热潮。(来源:北京商报)

  2014年4月来楼市政策调整城市

城市及政策出台日期 具体政策措施        
广西南宁(2014/4/28)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台购房新政规定:
1、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的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崇左市户籍居民家庭可参照南宁市户籍居民家庭政策在南宁市购房。
2、这一新政的出台是推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发展的一项配合政策。
天津滨海新区(2014/4/29) 天津滨海新区将实施差别化限购政策:1、即不管在天津市内或其他城市拥有几套住房,只要在滨海新区没有,即可在新区购买一套商品住宅。 2、新区的确正在积极申报、争取差别化限购政策,但还未获得天津市有关部门批准。
杭州萧山(2014/4/28) 杭州萧山区国土局发布:允许土地竞买保证金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也按1000万元收取。目的在于“减轻开发商资金成本压力”。
江苏无锡(2014/4/22) 江苏省无锡市公布户籍准入登记规定通知:从5月1日起,无锡市范围内(包括无锡市区和江阴、宜兴二市)执行统一的户籍准入登记规定,在无锡市购买成套商品 住宅(含二手房)、户均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且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安徽铜陵(2014/5/5) 1、2014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在铜陵市(含铜陵县和开发区)购买家庭惟一普通商品住房的,由同级财政按房价1%的比例给予契税补贴;
2、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由过去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放宽为个人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 
3、单职工家庭最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
4、职工首次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低为20%;
5、同时,对于开发企业方面,政府除继续采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转为定期保证金等灵活监管方式外,适度增加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提高拨付比例。
郑州(2014/5/7) 《郑州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政策性担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发布。
  个人住房置业贷款,依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作为保证人,依据有关个人住房置业政策,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提供保证,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住房贷款偿还义务时,由担保机构代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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