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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试点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等,农民可使用其他村集体宅基地。
新京报讯 前日,安徽省政府在官网发布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20个县(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有媒体将此解读为“农民可以买卖宅基地”,对此,昨晚安徽省国土厅有关人士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这是对文件的误读,文件中称之为“可以流转使用宅基地”,并非是“买卖”。
引导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11月12日,安徽省政府网站公布《安徽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安徽将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力争到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承包耕地50%以上,明显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专业化程度。
为了鼓励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安徽将在政策上给予扶持。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激励机制,引导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对土地流转面积大、期限较长的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治等项目。
2015年实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该意见中最大的焦点问题在于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的表述。
意见指出,首先,安徽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2015年底前实现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意见指出,将建立多元统一的农村土地市场。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等。
另外,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坚持自愿、有偿原则,探索建立符合农民合理需求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制度。
■ 案例
数千亩地流转 农民有喜有忧
最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迎来了一个新鲜事物——土地流转信托,将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从而定期获得信托收益。
据央广报道,埇桥区朱庙村村民沈加亮如今就把家里的十五亩地流转给了一家现代农业投资公司。沈加亮说,承包费是一千斤小麦。一亩地一年的收入,达到一千多,我在农闲的时间,还可以出去打工,也能得到一部分收入。
而埇桥区永历乡农民何先生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最近村里正在搞土地流转,说是每亩地每年给1000元,将耕地流转给一家公司种树。今年60多岁的他对此很不情愿。
“我想种地,不愿意给他。”他说,自己和老伴都60多岁,出去打工没有人要,只能依靠家里的十几亩地收入。如果他自己种这十几亩地,种棉花、花生等经济作物,一年收入3万多元,而交给村里流转,一年只有一万多元的收入。
而对于宅基地也将会有流转的办法,何先生说,“我得住房,卖了房上哪儿住去?”
对此,永历乡一陈姓负责人说,乡里打算流转集中出来2000亩地,交给农村企业搞大棚和育林。
陈某说,按照乡里的流转补偿价格也很合适,每年每亩补偿1000斤小麦,今年小麦收购价是1块2毛6,一年能挣1000多块钱。这跟农民种地的纯收入差不多。同时土地流转出来,农民还可以在流转的土地上打工,也可以出去打工。
对于农民不太情愿流转的现实陈某也承认。他说,农民不是很拥护,主要是宣传力度不够,农民也没有算清账。现在的困难就是,人们认识程度不一样,有的工作好做一点,有的工作难做一点,需要做大量工作。
■ 回应
安徽国土厅:媒体误读文件
有土地方面的专家表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并没有得到合法的确立。国家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有明确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因此,除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但除企业破产、兼并外,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
昨日,有媒体对于该意见进行报道,称之为安徽20个县区的农民可“买卖”宅基地。
对此,安徽省国土厅有关人士表示,“买卖”宅基地是对文件的误读,意见中涉及宅基地的,是“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只是流转的方式使用,并非买卖。
■ 专家争锋
改革试点面临法律制约
昨日,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说,农村建设用地入市很多地方都在探索改革,尝试是有益的,具体还要看以后实践的效果如何。
郑风田说,目前土地改革面临太多的制度障碍。安徽省政府出台的这个文件透露的信息还不是很多,很模糊。但是对于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流转属于跳出法律的改革。
郑风田说,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其中就涉及退出权。但现在国家的法律就没有明确农民宅基地的退出权,如果退出自己的宅基地去别的村庄买房子,法律是不允许的。
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两块,一块是宅基地,另一块是经营性用地,如乡镇企业用地。如果宅基地放开,等于小产权房开闸,房价要失控。经营性用地放开,目前的征地垄断就被打破,对于拥有垄断权的基层政府来讲,这等于动了他们的奶酪。
放开后农村集体与农民收益会大增。城市居民也会享受房价降低红利。
农村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昌平认为,农村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农村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只允许在农民内部交易,不允许去市场上买卖的。“这是底线。”
李昌平说,如今发展城镇化、工业化需要土地,就应按照国家土地法律,进行“农转非”。而现实情况是,有很多非法使用农村建设用地的情况,有很多小产权房出现,对于这些情况,国家应该严厉打击,进行处罚。而不是以改革的名义,让他们转正,这等于把前面的法律都否定了。
李昌平认为,农民的宅基地如果可以进入市场交易,对于大量有钱人是好事,而对于农民来说并非有利。如果宅基地进入市场,土地价格将降低,如今的土地价格是因为管制才这么高,放开后,土地就没有价了,农民的宅基地将更不值钱。
李昌平说,现有的土地法律法规,从宪法到土地法、基本农田保障条例,土地征用管理条例是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如果集体土地可入市交易,将打破整个土地法律体系。
安徽土地流转新机制
2015年底前实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建立多元统一的农村土地市场
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涂重航 实习生 徐欧露 贾世煜
(原标题:安徽试点农村建设用地流转)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主要任务 | 工作要求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 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争到2015年,试点县(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承包耕地的50%以上。 | 省农委 |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 2015年 |
2 | 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 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外出务工返乡农民扩大生产规模,实行规模经营。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户成立家庭农场。制定家庭农场认定登记办法,支持符合登记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 | 省农委 | 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 | 2014年 |
3 | 发展提升农民合作社 | 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组建各类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合作社章程,建立财务管理等制度。组织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试点。 | 省农委 |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 | 2014年 |
4 | 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 | 探索将土(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创建土地股份合作社。 | 省国土
资源厅 |
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工商局 | 2015年 |
制定和完善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经营管理制度、股权利益分配制度,建立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等。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登记管理制度。 | 省农委 | 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 | 2015年 | ||
5 | 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 支持龙头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利益。支持合作社和农户入股或兴办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领办农民合作社。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强品牌建设。 | 省农委 |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 | 2014年 |
6 | 强化政策扶持 | 认真落实支持“三农”各项金融政策,积极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金融产品。积极稳妥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 | 省政府
金融办 |
省农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等 | 2014年 |
探索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模式。 | 省财政厅 | 省农委、安徽保监局等 | 2014年 |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按农业用地给予安排。 | 省国土
资源厅 |
省农委 | 2014年 |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 省物价局 | 省农委、省电力公司 | 2014年 | ||
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对象,统筹实施阳光工程等教育培训。支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 | 省农委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014年 | ||
7 | 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 实现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 省国土
资源厅 |
省农委、省林业厅 | 2015年 |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巩固完善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 | 省农委 | 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水利 | 2015年 | ||
8 | 探索土地流转新机制 | 探索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 | 省国土
资源厅 |
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 | 2014年 |
引导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建立土地流转准入、风险评估和监督保障制度。建立完善流转农户保障制度。 | 省农委 |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 | 2014年 | ||
9 | 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 | 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制度。实施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按有关规定有偿调剂使用;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制度,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省国土
资源厅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 2014年 |
10 | 建立完善土地市场交易规则 | 制定和完善土地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交易范围,健全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建立价格评估、信息披露、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 省国土
资源厅 |
省农委、省林业厅 | 2015年 |
11 | 建立完善土地交易平台 | 依托国有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建 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推进门户网站和电子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全程在线交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 经营权,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 省国土
资源厅 |
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政府金融办 | 2015年 |
12 | 进一步清理核实农村集体“三资” | 清理核实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摸清村(组)集体所有的“三资”存量、结构、分布和使用效益等情况。对清理核实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及时张榜公示。 | 省财政厅 | 省监察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 2014年 |
13 | 构建农村集体“三资”新型经营实体 | 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经营管理,发展新型集体经济。选择有条件的村,成立经济实体(公司),按照集体“三资”“集体所有、股权量化、统一经营、民主管理、规范运行、利益共享”的原则,经营集体资产。建立完善“三资”经营收益分配办法。 | 省财政厅 | 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 2015年 |
14 |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 |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登记报告、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等制度。严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管理程序。落实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 省农委 |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 | 2014年 |
15 | 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 | 科学规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加强城镇与农村基础设施的对接,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按照“阵地共建、资源共享”要求,整合相关资金和项目,统筹建设功能完善的村级公共服务设施。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商务厅 | 2015年 |
16 | 创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 | 逐步推进村民自选、自建、自 管、自用和政府监管服务改革。在村集体所有所管、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民使用受益的公共设施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村民自主建设,加强政府服务和监管。对 村民自建以外的项目,强化主管单位和项目主体的责任,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立质量责任终身制。 | 省发展
改革委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等 | 2014年 |
17 | 创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 | 制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后管护办法。对纯公益性项目,由各级财政安排一定管护经费,确保正常运行。对村民自建项目,由村委会负责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管护长效机制。对村民自建以外的项目,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 省发展
改革委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等 | 2014年 |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管护机制。 | 省水利厅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民政厅 | 2014年 | ||
18 | 建设统一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 加快建设省级农村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以及电子政务、农产品电子商务、农机社会化服务、“三农”呼叫中心等专业信息平台,为“三农”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教育培训、农机服务等信息服务。 | 省科技厅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委组织部、省农委、省气象局、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 | 2015年 |
19 | 加强农村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 | 建设村级公共信息综合服务站。依托现有政务中心(为民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便民服务、电子政务服务系统,实现行政许可网上申报、审核。建立涉农“一卡通”服务平台。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政务公开办 | 2015年 |
20 | 推进农村信息资源整合和应用 | 逐步整合涉农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实现农业公共信息资源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互联、互通、共享。健全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有序开展大田作物和设施农业物联网应用,建立农业生产过程的监测与管理系统。 | 省科技厅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 | 2015年 |
21 | 加强农村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 成立农村信息化专家组。组建信息员队伍,引导、帮助农民掌握信息化技术、利用信息化资源。加强农村信息化人员教育培训。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省科技厅、省农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015年 |
22 | 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 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加强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加快构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力争2015年各试点县(区)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完善、社会融资总量显著增加、现代金融服务实现乡村全覆盖,力争“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水平。 | 省政府
金融办 |
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 | 2015年 |
23 | 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 推进金融组织创新、机制创新和产品创新。推进服务方式创新,在县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金融服务窗口,加快设立行政村金融服务室。 | 省政府
金融办 |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信社等 | 2015年 |
24 | 建立健全金融服务支撑体系 | 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现代支付服务体系、农村保险服务体系、金融政策支持体系、财税政策支持体系、风险防控体系、考评奖励体系、金融知识教育培训体系。 | 省政府
金融办 |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 20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