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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再爆断供案 业主诉开发商贪污首付款(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8日 10:12  南方日报

  但一场变故却让徐祥华“忘了”索要收据的事情。“买房后不久,我在生意中被人骗去50万元,此后,个人婚姻又发生变故,我因此得了抑郁症,忘记了索要收据的事情。而在办理退房手续时,也没有核对具体数字,从而导致忘记交过17.9万购房款,并草率在协议上签了字。”徐祥华说,“正是看到我忘了这回事,他们才答应给我退房,要不怎么可能连定金都退给我?”

  “为业主垫付部分首期款很正常”

  庭审时,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二成楼款协议》。原告向记者提供了该协议的复印件。记者在被告提供的该份协议中看到:“甲方(中房)同意免息借个乙方(徐梦莲)总楼款的20%,即人民币17.9万元,但该款仅限于乙方支付本协议所指定房地产的首期购楼款。”

  中房方面表示,当时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前提条件必须是首付三成购房款。因徐梦莲资金困难,无法申请到按揭贷款,便向其请求暂借两成首期购房款,为此,双方签订了《二成楼款协议》,约定免息借给徐梦莲总楼款的20%,即人民币17.9万元,并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与还款方式。2001年8月29日,中房向徐梦莲出具了收款收据复印件以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但后来因种种原因,该协议并未执行。

  对于上述协议,原告却表示并未签过,系中房方面伪造。为辨明真伪,罗湖区人民法院将该份协议交由深圳市人民警察学校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显示,乙方(签章)栏所写的“徐梦莲”签名笔迹与送检人同时提供的徐梦莲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笔迹。此外,记者在查看该协议还发现,协议日期栏竟然是空白! 但法院审判时并未采用上述鉴定结果。法院认为,虽签名系虚假签名,但也不能证明伪造签名者确为被告所为。

  昨日,中房南方公司副总经理李宇辉接受本报采访时称,在房地产业界,开发商垫资给业主付首付,方便向银行贷款,这很正常,只要业主以后把钱还给开发商就行。而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法院方面亦认为,被告之所以向按揭银行出具收款收据复印件,目的在于在原告未付清三成首期款的情况下取得按揭银行发放贷款,而这种向这种促销房屋的手段,在深圳的房地产二级交易当中是相当普遍的。

  法院表示,这样的促销手段实质上是向银行出具虚假的付款证明,虚构购房者的付款能力,违反了相关的进入法规,提高了金融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被告所应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即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从民事责任的范畴来讲,被告无须向原告承担退回虚构付款的民事责任。

  利用关内高房价欲骗取国有资产?

  对于这几年徐梦莲的屡次诉讼,李宇辉认为其动机可疑。昨日,李宇辉受访认为,中房集团是国有企业,不会贪污业主一点点首付款,徐梦莲的诉讼目的,在于其想利用关内高房价骗取国有资产。

  李宇辉对记者称,中房南方公司对徐梦莲的权益没有侵害,其只收到了一成首付,收据原件还在公司。其提供给银行的三成首付收据复印件,是为了方便业主贷款。很多房地产公司帮助业主垫付部分首付甚至全部首付,这在业界是公开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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